学科分类
/ 2
21 个结果
  • 简介:职务犯罪轻刑化是指对以国家工作人员为主体的犯罪从轻处置的一种司法现象。司法实践中,它表现为立案查处起点掌握过高,自首、立功的认定比率过高以及缓刑、免刑的适用比率过高等方面。立足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之视角,遏制职务犯罪轻刑化的路径在于加强职务犯罪各诉讼环节的监督力度,即深化侦查监督机制改革、正确行使量刑建议权、充分运用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落实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同步审查机制、加强刑罚执行的监督力度以及深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

  • 标签: 职务犯罪 轻刑化 法律监督
  • 简介:一、引言:获知真实的重要性在任何情形下,发现真实都是一项艰巨任务,但在犯罪与惩罚的语境下,发现真实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使我们假设客观"真实(reality)"存在,并且人们一般能够以某些适当的方式认定和描述它,以便我们能够合理地区分真实和虚假,几乎没有一项制度安排在呈现"真实"上比刑事诉讼有更小可能。原因显而易见:

  • 标签: 刑事诉讼 德国 制度安排 犯罪
  • 简介:现行刑事诉讼中,对刑事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权赋予了司法机关,当事人只能向司法机关申请鉴定而无权自行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提交法庭。这种鉴定体制有违“程序参与原则”、“程序对等原则”、“中立原则”等正当程序原则,未来可借鉴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精神病鉴定合理因素,将精神病鉴定权赋予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并规定在当事人自行聘请鉴定人进行精神病鉴定时,负举证责任。

  • 标签: 正当程序 精神病鉴定 体制 构建
  • 简介:刑事速裁程序试点是适应刑事司法实践需求的一项改革举措,其目的既在于通过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实现办案资源的重新调配,也在于迅速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上述目的的达成,其落脚点集中于速裁程序“效率”的实现。试点中刑事速裁程序的效率导向集中体现于起诉与审批环节,侦查阶段的效率提升则未引起足够的关注,这对于速裁程序的实效产生了消极的影响。实现速裁案件侦查阶段的效率性,改革以往的侦查模式,首先必须解决合法性授权的需求矛盾。在此基础上,应当通过明确侦查阶段速裁程序适用标准、精简侦查流程、构建符合速裁程序特点的强制措施适用等具体方式来解决侦查工作拖沓、强制措施适用不当等一系列问题。

  • 标签: 刑事速裁程序 侦查效率 强制措施
  • 简介:现行刑事诉讼架构中广泛存在的与纠纷解决相关的制度与实践对传统的刑事诉讼双重目的论构成了挑战。回应挑战的途径是将纠纷解决提升为刑事诉讼目的。纠纷解决作为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基础存在于现行刑事诉讼中“加害人/被害人”的结构性主线和纠纷解决作为刑事诉讼目的对所有刑事诉讼利益相关者处境的改善之中。在刑事诉讼目的体系中,纠纷解决应当通过正当程序予以实现,并原则上以查明事实真相为基础。

  • 标签: 刑事诉讼目的 纠纷解决 被害人/加害人关系 正当程序 查明事实真相
  • 简介:长期以来,在刑法解释过程中,各解释方法均是平行而论且择一采用的,但是以何解释方法之结论为司法之准据让人费解,此问题也难免导致刑事司法的任意。究其原因,刑法学界迄今并未构建起教义学意义上的刑法解释方法体系,该方法论体系之建构无疑会有助于限制刑法解释结论的任意性。以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以及目的论解释为主干,并以目的论解释为核心开展前述体系的构建是一种初步的尝试。首先,目的论解释方法是为实现刑法之目的,因此该解释方法应位于各解释方法之首,但是何为刑法的目的还有进一步检讨的必要。其次,对目的论解释实有予以限定之必要,这有赖于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的运用。最后,刑法解释方法体系的建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绝非一朝一夕可以达成。

  • 标签: 刑法解释方法 体系建构 目的论解释 刑法目的 限定
  • 简介:刑事检察职权需要规训,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就是相应规训的实践探索,是检察机关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问题的实践探索,是通过程序、技术、检察一体、内部审批、业绩考核等实现对检察权行使的规训。但是现有监督制约机制在实现公平正义的同时,也存在弱化程序法定的现象。从改革角度,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应当促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功能的行使,据此建立检察事务分配制度、检察指令书面化制度等。

  • 标签: 权力规训 职权重组 配置正当
  • 简介:被告人品格证据是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重要表征,也是审理性侵犯案件的重要参考依据。由于被告人品格证据本身、法官认定被告人品格证据的心证以及被告人品格与性侵犯案件事实的相关度等方面存在着模糊性,因此,有必要从模糊视角审视性侵犯案件中被告人的品格证据,并构建性侵犯案件中被告人品格证据的运用程序,以期为性侵犯案件取证难问题找到一条出路。

  • 标签: 模糊理论 被告人品格证据 性侵犯案件 模糊综合评价
  • 简介:故意杀人罪是最为严重的暴力犯罪,也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罪、多发罪。本文故意杀人罪总样本数为493,犯罪人493人,平均每案例造成1.1人死亡,平均宣告刑量为23.75年。在493例样本中,有120例样本属于“基本故意杀人罪”,平均刑量为27.08年。在总样本中,杀死人偿命者仅占49%;杀死两人或以上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率则高达85.2%。累犯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率高达81.6%;犯罪后自首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率仅为22.6%;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率仅为10%。

  • 标签: 故意杀人 实证研究 宣告刑量 死刑立即执行
  • 简介:变更管辖制度一直是刑事司法中的热门话题,在近期重大热点案件中也均能看到变更管辖的身影。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变更管辖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包括案件类型异化、启动主体的无序性、与回避制度的割裂等等,而导致这些“怪像”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我国特有的诉讼构造。因此,对变更管辖制度的分析与反思,离不开对刑事诉讼构造论的发展与创新。基于此,笔者在对北京、新疆、江苏三地实证调查的基础之上,对变更管辖制度进行理论上的解读,并在构造上对变更管辖制度进行重建。

  • 标签: 变更管辖 行政决策模式 诉讼效率 诉讼构造 起诉选择权 管辖异议权
  • 简介:就法律传统而言,大陆法系的相关制度对我国影响颇深,我国对之排异性小、吸收度强。围绕刑事简易程序设置,大陆法系各国普遍适用处罚令及类似程序,借以消化了占比很大的轻微刑事案件,为我国正在推进的速裁程序工作提供了有益的经验与镜鉴。本文重点研究了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国家的处罚令制度在适用范围、程序启动、案件处理方面的特点,对照出与我国速裁程序的差别。同时观察我国的速裁试点情况,厘清速裁程序之完善应更加强调以效率为价值取向,紧紧围绕这一目标提出了改进措施,如扩大适用案件范围、取消庭审改为书面审、实行一审终审、加大监禁刑的适用比例等。

  • 标签: 刑事速裁程序 处罚令制度 诉讼效率 刑事简易程序
  • 简介:法庭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首要职责,需借助于控辩双方提交到法庭的证据,做到兼听则明。实证研究表明,法官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持着既怀疑又支持的矛盾态度,这使得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制度价值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受到折损。从社会学制度主义视角考察,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制度有效性缺失,在于其与刑事司法制度整体价值发生疏离,而且与国家权力体系没有形成制度性认同机制。为使裁判者真正获得来自辩护方的证据,需从正式和非正式制度建设方面共同改进。

  • 标签: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 制度有效性 社会学制度主义 法官职业适宜性
  • 简介:刑事和解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并得到法律界的广泛认可,但“赔钱减刑”的错觉及由此引发的负面效应影响了刑事和解的社会效果。重庆市武隆县检察院公诉环节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实践为突破困境提供了素材,是树立现代司法理念、明确结案方式、完善立法依据、建立跟踪监督机制等刑事和解对策的有益探索。

  • 标签: 刑事和解 困境 对策
  • 简介:为检验轻刑化的趋势和犯罪态势之间的关系,应当准确把握j巳罪态势的内部构造。当前数据显示犯罪态势的特点是犯罪率有明显的增长,犯罪率的增长主要体现在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和过失犯罪等犯罪呈上升的趋势,但是同时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等严重犯罪呈下降趋势、重刑率和监禁刑率也呈下降趋势,总刑罚量得到适度控制,这意味着轻刑化的趋势与犯罪态势是内在平衡的。

  • 标签: 轻刑化 犯罪态势 内在平衡
  • 简介:刑事和解在于综合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互为依托而共同治理犯罪,加害人有进行赔偿并争取谅解的权利,被害人有获得赔偿和进行谅解的权利,司法机关掌握刑事和解的最终处分权。刑事和解有限性在于,犯罪客体框定了刑事和解的边界,刑事责任为保障民事救济让步有限,民事责任填补功能,以及惩罚与预防犯罪的功能均有限,刑事和解应保持惩罚与预防总量的平衡。刑事和解是“民事合意”与“刑罚减轻”间的协调,其中民事合意在范围、内容以及赔偿上均有自身的限度;刑罚减轻有自身的规则,但受到刑事和解有限性的严格拘束。

  • 标签: 民刑交叉 民刑互补 量刑均衡 被害人保护 刑罚功能
  • 简介:通过梳理刑法中潜藏的再次犯罪评价体系以及毒品再犯的价值属性可以发现,有关司法解释中的毒品再犯规定违反了再犯制度设立的初衷,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也干扰了既存的再次犯罪评价体系的逻辑平衡,更反映出司法解释对毒品再犯的功能性误读。毒品再犯的规定,只是为了填补“刑罚执行完毕5年之后”这一累犯制度留下的评价空白,而不能将其适用范围前置到判决宣告之时,为此需要对“被判过刑”进行重新解释,并且应当禁止“累犯加重”或者“再犯加重”的做法。

  • 标签: 累犯 毒品再犯 重复评价 再次犯罪评价体系
  • 简介: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判例极大地丰富了研究信息披露型证券犯罪的构成要素与抗辩事由的广度与深度。概括认识证券欺诈行为偏离从业制度的规范性要求即属于犯罪故意。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或隐瞒的信息只有在达到重要性标准时才构成证券犯罪。证券投资者即使未依靠误导性陈述进行投资决策,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或隐瞒信息仍属于证券欺诈。信息披露型证券犯罪常见的辩护事由包括犯罪故意抗辩、相关性抗辩、重要性抗辩等。

  • 标签: 美国证券犯罪 信息披露 联邦法院判例 构成要素 抗辩事由
  • 简介:被害人过错是侵犯人身权利命案中的重要酌定情节。由于刑法二元结构模式存在许多问题,因此,十分有必要将犯罪人与国家的刑法二元结构模式转换到犯罪人、被害人和国家的刑法三元结构模式。应当明确界定被害人过错的范畴;被害人过错的标准,包括主体专属性、时间确定性、行为过错性、作用因果性、程度明显性;规范被害人过错的认定,保证和放宽适用的前提、扩大和规范适用的影响、完善和改进适用的依据。

  • 标签: 被害人过错 刑法二元结构 刑法三元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