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通过对“本身违法规则”与“合理规则”产生、发展和适用过程的分析,在法学界以往对这两项规则功能认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它们是联结反垄断政策目标与制度的桥梁和纽带;认为它们不仅是法律实施阶段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规则,也是在总体上判断有关行为违法性的方法;不仅是判例法传统下解释和实施反垄断制度的规则,对于理解和实施成文反垄断法也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价值。
简介: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已经提出了法学创新、法学多元化的问题。笔者认为,法学的创新和多元化既是社会不断发展的客观要求,又是法学家遵遁科学研究规律的科研活动的必然结果。当今,由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一方面,人类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使法学的研究对象──法有了更新的发展;另一方面,人类的知识总量获得了加速度的增长,各门学科之间既高度分化又互相渗透,已日趋整体化,这又大大拓宽了法学家的视野,使他们能够获得前所未有的认识能力、站到更高的认识水平之上。在这种新的认识条件下,法学家们应用一切可以应用的研究方法、吸收其他学科一切可以吸收的研究成果,在前人探索的基础上,重新观察和研究一切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过程
简介:一、监所监督的概念和特征监所监狱,亦称监所检察,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职能。监所监督的含义,具有广义与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监所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的活动以及组织劳动教养的活动是否合法所实行的监督。狭义的监所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各项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行刑司法检察制度,本文采用的是狭义的监所监督。监所监督具有如下特征:(一)监所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能。根据我国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
简介:关于汉代适用刑罚的情况,史籍仅有零星的记裁,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奏谳书》所见则较系统地反映了汉初适用刑罚的若干原则:以罪刑相应、维护特权为基础,实行故意从重、过失从轻、严惩团伙、重判再犯、从严治吏、宽宥老幼、自出减刑、立功赎罪、诬告反坐、故纵同罪、重科不孝等原则。罪刑相应、维护特权的原则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与可衡量性,其中既包含罪刑法定的因素,依法律条款定罪,注重犯罪动机、犯罪形态及危害结果,严格区分已遂与未遂;又存在收孥连坐、维护特权的规定,表明其罪刑相应只是相对、不彻底的。维护特权主要表现在贵族、官员、有爵者可在一定条件下减、免刑罚。
简介:<正>在立法中,时常直接引用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由此而产生了对所援引之法律文件的名称的表述问题。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一条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所述“刑法”,等等.都是对各自引用的其它法律文件名称的表述,这种表述问题,在我国立法中是很值得注意和研究的。如果我们有意识地浏览一下我国现有的各种法律文件,可以发现,我国立法中对引用的其它法律的名称的表达几乎没有任何规格或标准,任意性相当大。例如,不少法律,对各自所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通过)的名称,分别有“《中华人民共和
简介:2015年《行政诉讼法》迎来了立法近三十年来的第一次修订。围绕原告资格、受案范围、两审程序、与复议的衔接、救济方式及应否设立行政法院等诸多问题,学界与实务界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对立法寄予厚望。立法机关吸收了部分提议,着力于解决"立案难,受理难,判决难"等突出问题,尤其在立案程序等问题上做出了较大幅度的修订。此外,在探索异地管辖、跨区域法院等专门法院的问题上也预留了空间。新法实施一年以来,案件受理量大幅增长。但囿于诸多因素的局限,修法仍保守,在诸多问题上并未清晰彻底的做出回应。本期所组的四篇稿件,所涉及的多是这类悬而未决的话题: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何为"利害关系"及其构成要素亟待进一步探讨;在临时救济机制上,"先予执行"机制仍有待完善;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作为平行的两种救济制度,其制度设计的区分度与衔接机制仍有待于进一步明晰化;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新规定,是否经得起理论上的拷问以及为实践所接纳,仍有待于验证。修法一年以来,我们可以感受到行政诉讼制度在整体上的向好发展,但深究之下仍留下了不少遗憾。制度的变迁与新法实施的经验,必然会引发对基本理论展开新的探讨,而对域外制度的研究则提供了一个不同的观察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