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监所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的职权之一,但此项权力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防止监所监督权的滥用,因此检察机关必须明确把握监所监督权性质的定位。但立法中对监所监督权的性质定位并未有明确规定,所以一直以来颇有争议。而对于监所监督权在检察机关的权力体系中处于什么法律地位,与其他权力又是什么关系,这些问题的厘清都有助于对监所监督权的进一步研究。只有通过深刻的反思,从全方位角度将其与监所监督、法律监督权、检察权以及刑罚执行监督权进行比较,才能更加深刻地理解其性质,才能让监所监督工作更科学更全面的开展。
天津法学
2019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