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继1991年颁发的计算机软件保护务例和1994年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之后,1997年3月14日由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首次在第六章第一节第285条、286条规定了计算机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正式以基本法的形式确定了计算机的刑事保护方式。本文将介绍计算机犯罪的概念、种类及特点Z探讨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别计算机犯罪与利用计算机实施其他犯罪、某些与计算机犯罪易于混淆的他罪的界限和如何从罪与非罪的界限来认定计算机犯罪行为。一计算机犯罪的概念和种类计算机犯罪,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计算机犯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计算机或以计算机为对象而实施的严重危害
简介: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必然会带来人类社会生活与生产方式的重大变革,尤其会对人们的生存模式产生重大影响,劳动与雇佣工作模式将面临大变局。如何应对智能时代给劳动者就业及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尤其是人工智能应用可能带来的消极作用是值得深思的问题。考察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的每一次工业革命,人的能力不断被超越、人力不断被替代,但是人类社会仍旧在不断向前发展,如何应对此番机械智能革命给我国劳动就业所带来的影响,发达国家的历史发展启示告诉我们,技术的不断迭代更新需要有前瞻性的、不断完善的劳动法制和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才能维系整个社会的平稳发展,此外,不断提高劳动力教育水准和比例,革新教育模式,努力培养高素质创新型技能劳动力也是重中之重,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新旧历史背景下的技术革命与人类社会发展的顺利过渡。
简介:对于计算机软件,到底是用版权法保护还是用专利法加以保护始终是世界各国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从美国对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历史入手,深入分析了近年来美国法院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所做出的一批有重大影响的案例,指出:尽管美国及全世界大部分国家对用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达成了共识,但是问题并没有就此完结。面对计算机技术,尤其是多媒体软件技术的迅猛发展,软件所固有的“作品性”和“工具性”两重属性所引发的用版权法还是用专利法保护软件的矛盾日益突现出来。在对“正义”和“效率”这一永恒的问题做出艰难决择之后,美国法院对软件的“工具性”有了崭新的认识,出现了一种用专利法保护软件的范围日益扩大而用版权法日益缩小的趋势,而对这种趋势的分析和评价,无疑对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