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人身辨认照相中正确并便捷地用光是基层公安机关在记录犯罪嫌疑人相貌信息中不容易掌握的技术难点,通过闪光灯间接反射照相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同时,利用这种用光方法简单、方便、操作性强的特点,可以在基层建立一套简易的人身辨认照相系统,使得犯罪嫌疑人相貌记录的严格化、规范化成为可能。
简介: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庭审判,不再严格遵循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而是遵照简便、灵活的原则进行审理。但由于适用简易程序有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之分,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略有不同。根据简易程序的设立和运作情况,本文拟就其规范化作粗略探讨。1.公诉案件适用的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出建议或者经其同意,这就是说,对于人民检察院在起诉时书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随案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认为依法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并将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检察院
简介:与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不同,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中,人民法院享有独有的司法变更权。其内容是:人民法院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在审理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可中止审理变更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其法律依据就是修改后的刑诉法第179条的规定。但在此条文中,刑诉法对"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作了不确定性的规定,因而对此处理具有很大的任意性,造成人民法院对简易程序的审理,判决同刑诉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相比,更难把握和确定。为便于在审判中对发现不适用简易程序刑事案件的及时处理,排除因刑诉法规定的不确定性对法院审理判决的障碍,同时规范对不适用简易
简介:我国晚近预约实务发展对通说主张的“强制缔结本约实际履行本约一履行利益赔偿”说提出挑战,而与德国和瑞士批判说所见略同,均认为预约救济原则上仅为信赖利益赔偿,但该等主张均仍沿袭概念论构造模式。法之发现迷失在继续僵化和论题学陷阱之间,应在方法上转向类型论。在法的外在体系,辨明预约与最终合同、其他先合同协议、缔约过失及基础性的缔约自由之间的递进式序列关系,并在要件和效果方面一一解构。在内在体系中,沿法律构造和意思自治相角力的主线铺展论题、确定论题之间的关系、提炼案型序列。预约的认定将可依托多维度的类型序列,融贯法之双重体系,预约认定后的救济也将在信赖利益、履行利益乃至实际履行之间获得更大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