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于1989年4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已经颁布,并将于1990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又一个重大步骤。它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强化权力制约机制,促进廉政建设,推动治理整顿和全面深化改革,具有重要意义。由于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时间较短,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对于行政诉讼制度还不熟悉,要有一个逐步习惯、适应的过程。因此,我国行政诉讼法从公布到实施有一年半时间。在这期间,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大力开展广泛深入的行政诉讼法宣传教
简介:《民法总则》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极具中国特色,其规范构造虽然通俗易懂,但在立法技术上付出了重复立法的代价。下调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界限,旨在减轻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先天缺陷。年龄界限下调得越低,越利于缩减这种缺陷。其第21条所作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新增规定,是对未成年人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缺乏深入理解的产物,属于无益有害的立法“创新”。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拟制与未成年人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规定在一个条文中更能揭示拟制制度的规范目的,并有助于消除关于拟制制度的错误理解,然而,立法者却于最后时刻放弃了创新追求。总体而言,《民法总则》在承继《民法通则》的规定上因循守旧之气过重,变革动力和能力明显不足。
简介:<正>我国虽然民法典尚未颁布,还没有完备的法人制度,但是近几年来颁发的一些重要法规,己经规定企业是法人。特别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阐明了我国实行法人制度的必要性。这个决定指出:“要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因此,国家立法机关尽快对法人作出法律解释,并在较短时间内对法人作出全面规定就成为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本文试图从我国实际出发,运用法人的一般原理,就企业法人的基本条件和能力问题,谈些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