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所谓刑事责任能力(简称责任能力),是行为人能够正确认识自己行为在刑法上的性质、意义、作用和后果,并能够依据这样的认识而自觉有效地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
简介:完善的信用法律制度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和前提。充分认识信用建设试点中的法律障碍,对于构建完善的信用法律制度、全面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简介:我国个别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的“先裁后审”模式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仲裁分流过滤功能差、裁审衔接差、处理效率低三大问题。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该模式的症结在于未考虑劳资纠纷解决成本的最小化,漠视纠纷解决机制间的竞争性以及未处理好公平和效率的关系。采用动态博弈模型对“先裁后审”和“或裁或审”两种模式进行比较后发现,后者优于前者。因此,建议重构仲裁和审判之间的关系,废除仲裁前置程序,实行“或裁或审”模式,并逐步完善相关制度。
简介:对几个法律或法制问题的浅见姜明安先后应邀参加几个座谈会,分别讨论有关的法律或法制问题。现将本人在会上的发言摘要汇集如下,以期在更大的范围内引起讨论,当然,这些问题分别涉及不同的领域,相互之间并没有内在的逻辑性,但它们均从属于法制这个总题目下。一、如何...
简介:司法实践中,检察院就一起刑事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后,发现有遗漏罪行、或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
简介:<正>当前在离婚案件中,夫妻感情本来很好,因有第三者插足而引起的,占一定数量.究其原因主要有:(1)有些人受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严重腐蚀,喜新厌旧,见异思迁;(2)由于《刑法》中没有关于通奸罪的规定,极少数人便恣意妄为;(3)有的刊物在开展这一类案件的讨论中以及在有的文艺作品中,公然赞扬、袒护与第三者有不正当关系的人及其行为,使这些人受到怂恿;(4)有的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在处理这一类案件时,软弱无力,对那些本应该辨明是非,区
简介:“生活消费”是一个边界模糊的模糊概念,可以存在多种理解,但通常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解释,是用清晰定义的方法完全否定消费者这一概念的模糊性,抹煞了中间状态,是用精确思维解释模糊概念,结果遗漏了大量不完全属于消费者、又不完全不属于消费者的中介现象。认定王海是不是消费者,不应当采取一分为二的“对劈”方法来推断,而是可以综合各种因素采取不同的推理模型,得出判决结果,但并不只存在唯一正确的判决结果。
简介:本文以对话体的形式阐释了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指出了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主要方向:论述了宪法在法治中的重要地位,认为当代中国法治的关键在于宪政体制的建构和发展,因而有必要激活宪法,使之成为具有可诉性的活法,以捍卫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同时通过司法审查制度的建构,确保法律的合宪性。本文还论述了分权制衡制度对于防止权力腐败的重要性,阐述了言论自由在现代法治中的独特功能,并针对中国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简介:<正>在司法实践中,有些人认为凡是产品质量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消费者、用户或销售者都有权直接向产品生产者提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如南京市中的人民法院在94年4月22日开庭审理的一起引起新闻界关注的
简介:从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及其法治至上、权利优位的基本价值取向入手,并从和谐社会以权利保障为目标、权力应受权利监督、社会和谐实际上是良法秩序的实现这些基本理念出发,通过研究律师的法律性、社会性、权利性、独立性、监督性等特点,扬弃“一般监督”理论,不难发现,律师应当是现代社会中一支独特的法治力量,是正确表达权利、制衡权力滥用的社会法律监督者,这也是和谐社会构建中我国律师应有的基本定位。
简介:
简介:实体物之物权观之僵化,减少了私法(自治)体系之融贯性,从而使概念不经济了。科斯界定无体电波之财产权利作为市场交易之前提条件,在于定分而已。土地使用相邻关系之界分,不是以物理疆界为标准。物权法定作为私法自治之例外说法,并不能成立。对于占有,不应由现实管领独占而排除其它指涉。侵权法中的实体物之物权观之结果不法说,造成了过失客观化,违反了私法自治之过失责任原则。“财产利益”应取代物作为财产权利之分析起点。概念之经济性在财产法律之表现,不是单一概念之闭锁,而是其概念与法律体系是否融贯。
简介:<正>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由单位或组织出具证言材料的情况并不少见。有时,法庭辩论也围绕这个问题争执不下。持单位或组织可以作为证人出具证言观点的一些同志认为,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在于证言本身的客观性和关联性,只要证言的内容是真实的,与案件有关联的,无论是谁包括单位或组织出具证言,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某些人还认为,在一定意义上由单位或组织出面作证,要比个人的
简介:被破坏性膜拜团体精神控制受害者的心理成长工作,在西方国家被一些学者称为“脱教”,这个过程是一个人心理成长的重要阶段。成长是人一生的课题,一个人的成长必须靠自身的觉醒和努力,拒绝成长单靠外界的压力,是很难实现成长的。因此,这是一项涉及许多方面、非常艰难的工作。这里仅从完善家庭支持系统与被破坏性膜拜团体精神控制受害者的心理成长的角度提出我们的一些看法。
简介:从法解释学视角看,“知假买假”者也是“消费者”,应适用《消法》第55条经营者赔偿责任。《消法》第55条所体现的债的问题也颇值得关注;从合同法视域看,《消法》第55条所涉及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或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合同当事人之一经营者的责任是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而引发的)缔约过失之债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关于《消法》第55条的特殊规定应当在《合同法》合同效力篇而不是违约责任篇予以规定;从债法角度看,实施欺诈行为并作出“假一赔十”表示的经营者,应依缔约过失之债和单方允诺之债的相关规定,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简介:缓刑制度是一项具体运用刑罚的制度,是刑罚裁量及执行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它是伴随着近代刑事实证学派的兴起和刑罚改革运动的展开而在世界各国的刑法典中得以确立的,是刑罚种类和刑罚适用方法不断进化的结果,也是在刑罚经济性、节俭性的思想支配下,为尽可能减少短期自由刑对犯罪人所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而普遍采取的一项措施,它在预防犯罪、矫正罪犯、实现刑罚的个别化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简介:本文分析了欧盟传统消费者保护政策与环境保护政策在政策发展、价值追求、调整手段和关注角度等方面的矛盾与冲突,主张在可持续消费和生态公民的理念下重构消费者保护政策,将对环境保护的关注纳入到欧盟消费者保护政策之中,并从政策目标、机构职能和消费者权利与义务等方面提出了一体化发展的建议。
简介:律师往往要比学者更多从经验上感受并判断法官的优劣。律师对法官的判断标准明显是非常职业化的。律师对法官还有一系列更为细致具体的有关能力的评判标准,涵盖了在整个司法过程中法官所体现出的能力、经验和品质。从律师角度衡量法官优劣,对于理解和推动中国的司法改革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简介:近二十年来,随着中国大陆清代州县司法档案的日渐开放,相关研究受到学界瞩目,并逐渐成为中国法律史研究中的“显学”。不过,其间一些问题亦值得再思考,以推动该研究领域的进一步深化。清入关至覆灭,时间长达两百多年(1644-1911),空间广及蒙古、西藏、新疆及内地十八省等地。在不同时间与空间,清帝国的法制有某些一以贯之之处,同时也呈现极大差异,法制风景线多姿多彩。但是,长期以来,有关清帝国司法领域的诸多研究,往往忽视上述时间与空间差异。
简介:发源于美国现已在全球形成“无辜者网络”的无辜者计划,其主要使命和目标是致力于为那些无罪申请者提供无偿法律和调查服务,以还其清白,使其重新开始正常的社会生活。无辜者计划设定了筛选案件的标准和尺度,也形成了筛选案件的步骤和程序,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尤其弥补了官方发现和纠正刑事误判的不足。尽管无辜者计划仍然存在诸多现实困境,但其实践与创新对于当前中国刑事误判的治理,特别是通过社会参与司法的方式推动刑事误判的发现和纠正,具有非常积极的借鉴和启示意义。
论限制责任能力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障碍
以“或审或裁”模式重构个别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对几个法律或法制问题的浅见
论补充或变更起诉提起的有关问题
怎样处理有第三者介入的离婚案件
消费者概念之模糊性分析——模糊法学的一个应用
法治与宪政四题——一位保守主义者的反驳
因产品质量引起的纠纷生产者不应都成为被告
社会法律监督者——和谐社会构建中我国律师的基本定位
孤独的失恋者
物权:(实体)物或权(定分)
试论单位或组织出具刑事证言的违法性
对精神控制者及其家庭提供心理支持的思考
“有欺诈行为”经营者赔偿责任的体系化思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为视角
论一般缓刑制度的立法缺陷
欧盟消费者保护政策与环境保护政策的一体化研究
律师眼中的好法官是什么样的
清帝国司法的时间、空间和参与者——对清代州县司法研究的一种反思
刑事误判治理中的社会参与——以美国无辜者计划为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