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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一、《纽约公约》下的“公共政策”“公共政策”,又被称为“公共秩序”,它是国际私法领域内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传统理由。早在上个世纪,瑞士法学家Brocher最先提出区分国内和国际公共政策两大分支。[1]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第5条第2款b项明确规定了承认或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如违背内国”公共政策“,内国法院可予拒绝。

  • 标签: 《纽约公约》 区域性发展 两岸四地 政策解读 国际公共政策 外国仲裁裁决
  • 简介:伴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区域行政规划逐渐兴起,同时也面临着合法的质疑。从行政与法律的关系来看,在法律保留原则之下,区域行政规划必须具有组织法上的明确授权,但并不必然要求具备行为法上的依据。从中央与地方关系来看,在现行宪政体制之下,区域上级政府统一编制实施区域行政规划具有法律上的明确授权和宪政基础;同时基于纵向行政分权和地方政府自主区域地方政府间自主联合编制实施区域规划也具有相应作用空间。

  • 标签: 区域经济一体化 区域行政规划 法律保留原则
  • 简介:作为一项重要的信用保障机制,公证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社会诚信的表征,是一个国家预防纠纷的司法制度,是减少市场交易风险的手段,更是降低权利救济成本的依靠。公证制度的预防措施和对民商事活动的适度干预,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化解交易风险,降低司法成本,减轻当事人讼累,强化社会信用建设有着不可替代的推动作用。这是公证最大的价值所在,是公证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公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发挥作用的前提。

  • 标签: 公证证明 社会信用体系 信用体系建设 信息过滤 开发区 社会诚信
  • 简介:在多边贸易体制遭受挫折的情势下,区域贸易协定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越来越受各国青睐,在发展过程中变化出不同的构成方式,并突破了地域的限制,触角伸向了更广阔的领域,在世界经济贸易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也在近年加大了同东盟、日韩和中亚的合作,签订了一系列经济贸易合作协议。在合作的进程中,我国应该结合各个国家、地区的不同情况,进行有效的策略规划,以期达到预期目标。

  • 标签: 区域贸易协定(RTA) 区域贸易整合 自由贸易区
  • 简介:欧洲的死刑政策围绕着“人权”话语展开,各个组织如欧洲委员会、欧盟、欧安组织都持废除死刑的政策,并且一直通过各种方式促进第三国废除死刑。欧洲死刑政策的区域化将对中国的刑事司法乃至立法产生趋同性影响,《中西引渡条约》、《中法引渡条约》的签订就是明显例证。

  • 标签: 死刑区域化 刑事司法 欧盟
  • 简介:当前的中国正处在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的过程中,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发展,中国西部这一“贫困而富饶”的地区也焕发出新的生机,社会结构和经济生活发生了巨变,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法律行为和文化观念也有了很大提高。然而,相对于东部沿海地区的社会进步...

  • 标签: 法律文化 区域法 法律行为 西部开发 西部地区 法律意识
  • 简介:西部开发法治必须先行.法律作为一种极具权威、稳定性和规范性的行为规范,在西部开发中发挥着重大作用,西部开发必须重视区域法治建设.西部区域法治建设应该在法治统一的前提下,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为西部开发服务为宗旨,坚持法治建设各个环节的同时并举,为西部开发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

  • 标签: 西部开发 区域法治 可持续发展 全面建设原则 法律监督 法律服务
  • 简介:立法与民间规范存在内在关联。立法是民间规范实现向国家法律转变的机制,而民间规范则为立法提供材料来源和合理性支持。区域立法作为一种新型立法模式,它与民间规范更是存在契合之处,具体表现为二者共同具有地方属性、对经验的强调,以及反映或体现一定社会范围内的民众的社会心理等。区域立法过程中,民间规范发挥重要的作用,如它可以为区域立法提供直接的规则材料来源、矫正区域立法的合理性以及为区域立法的正当提供社会心理支持等。但是,民间规范在区域立法过程中并非都会发挥积极作用,区域立法应该秉持科学的态度对民间规范有所取舍。

  • 标签: 立法 区域 区域立法 民间规范
  • 简介:<正>在我国专利法和技术合同法中,职务发明创造和职务技术成果(以下统称职务发明)有着明确的定义。非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技术成果(以下统称非职务发明)虽无明确定义,但却有着明确的归属。根据这种规定,人们普遍认为:以发明完成的过程和发明完成所依赖的条件来衡量,发明分为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两种。凡依法不属于职务发明的发明,就应归入非职务发明的范畴。我国的有关统计,也是以这种“二分法”为基础的。但近两年来,我国不少理论工作者和专利工作者新提出了一种“灰色区域发明”的概

  • 标签: 非职务发明创造 灰色区域 职务技术成果 二分法 发明人 归属
  • 简介:知识产权区域穷尽原则的适用是有条件的。欧洲法院(ECJ)通过对《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28条和30条进行解释而确定了区域穷尽原则的适用条件是,欧共体的权利人或经权利人同意的第三人将知识产权产品投放在欧共体市场内。当然,一个知识产权产品是否投放在欧共体市场内,则应依不同情形而定。

  • 标签: 权利穷尽 区域穷尽原则 权利人 欧共体
  • 简介: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的实质和核心是"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开发和管理制度。在此领域,已经形成了公约第11部分、两个附件及1994年协定等基础文件和管理局执行立法等所构成的法律制度框架,管理局立法采取单项资源立法和区分活动阶段立法结合的模式,在探矿、勘探、担保、环境保护等方面形成了较完整细致的规定。

  • 标签: “区域” 资源开发 立法
  • 简介:区域贸易协定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推手和制度保障。区域贸易协定的迅猛发展对全球经济和政治进程以及国际贸易法治都具有深远的影响。区域贸易协定发展的动因是多元的,每种动因的现实表现则又是多样的。完备而有效的国际贸易法治,不仅在于规则本身的公平合理和精细,还要求各国重视影响规则制定和实施的政治及其他因素。

  • 标签: 国际贸易 区域贸易协定 政治动因 启示
  • 简介:国际海底区域制度在最近10年中获得了一定的发展,主要体现在国际海底管理局通过了两个探矿和勘探规章,但在立法中存在的几个重大争议问题,即勘探区域的重叠主张问题、反垄断问题和担保国的义务和责任问题,由于关涉各国的重大利益,在谈判中虽几经波折,但仍未能在现有规章中予以有效解决。我国作为国际海底区域的主要开发国,受到这几个问题的影响较大。因此,在立法中态度十分积极,发挥了重要作用,现有的安排应该说基本符合我国利益。

  • 标签: 国际海底区域 重叠主张 反垄断 担保国
  • 简介:海洋蕴藏了巨大的碳汇资源,我国在环渤海区域进行开发具有光明前景。一方面,对海洋碳汇科学认识的提高,生态系统服务有偿理念的引入,以及国家气候责任的发展,都为海洋碳汇这一新兴市场的建设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另一方面,国际组织、域外国家和地区在海洋碳汇标准和市场规则领域的探索,也为环渤海地区提供了实践借鉴。环渤海地区完全可以通过跨区域合作的方式,将海洋碳汇市场纳入到国家统一碳市场体系建设之中,在法律路径中采取地方立法推进模式,构建海洋碳汇市场的地方法规和规章与国际环境条约以及国家海洋法律的协调机制,并重点完善海洋碳汇市场建设中碳汇抵消的核算、特殊环境影响评价、市场交易与监管规则等关键制度安排。

  • 标签: 环渤海区域 海洋碳汇 生态系统服务付费 碳市场 法律路径
  • 简介:民族区域自治是一项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模式,是我国的三大民族政治制度之一,本文分析了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必然选择,民族区域自治号主法制血肉不可分割的关系。

  • 标签: 中国 民族区域自治 民主法制建设 民族问题
  • 简介:在当前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重大战略背景下,三地人、财、物等各类生产要素流动加速,区域经济社会联系日益紧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积极顺应区域协同发展的大局,共同打击妨碍协同发展的各类犯罪活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区域协同发展.特别是三地睦邻检察院,必须打破“一亩三分地”的思维定式,深化区域检务协作,探索符合区域一体化定位和要求的检察服务保障工作路径,努力构建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建共赢的检务协作新机制,充分发挥与拓展检察职能,为区域经济社会营造有利的法治环境,更好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

  • 标签: 京津冀协同发展 区域检务协作 价值 路径
  • 简介:WTO一方面要求实行非歧视贸易,另一方面又允许各成员在遵守WTO规则的前提下签署区域贸易协定,对区域内成员实行更加优惠的待遇。由于许多WTO成员签署了区域贸易协定,因此,在相互间发生争端时,由于争端方具有WTO成员和区域贸易协定缔约方的双重身份,在哪一争端解决机构解决争端成为很现实的问题。近年签署的一些区域贸易协定大多规定了争端解决的场所选择条款,这一条款的设置对于解决上述问题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 标签: WTO 区域贸易协定 争端解决场所
  • 简介: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解决环境保护跨行政区域管辖的难题提供了有效的途径。文章在把脉“专门管辖型”、“集中管辖型”、“巡回法庭型”和“指定管辖型”司法实践后,对跨行政区域环境资源案件管辖所遇到的现实难题进行了详实的分析。然后提出对跨行政区域环境资源案件的司法管辖路径需进行顶层设计,以集中管辖为主,指定管辖为辅,再针对环境要素特点及司法现状及需求有序地构建跨行政区域环境审判机构,并根据司法审级规定和审判需要科学完善环境审判机构的层级,推动环境诉讼程序的发展。

  • 标签: 跨行政区域 环境污染 审判机构多层级化 集中管辖
  • 简介: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新增了环评区域限批制度的一般规则。此次立法是自2006年我国首次使用该项行政措施以来、继2008年修订《水污染防治法》和2009年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后,在环境法领域的又一次有益探索。环评区域限批是指当某一地区出现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情况时,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政措施。环评区域限批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而非行政处罚。应尽快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法》,详细规定环评区域限批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启动程序、措施决定主体、适用期限、行政执行手段、解除条件、验收评估、解除程序、解除决定主体、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监督措施和法律责任等规则,并重点配套规定“拒绝受理”的例外情形和“暂停审批”的许可中止情形,以符合《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

  • 标签: 区域限批 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