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区域行政规划合法性的拷问与释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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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伴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区域行政规划逐渐兴起,同时也面临着合法性的质疑。从行政与法律的关系来看,在法律保留原则之下,区域行政规划必须具有组织法上的明确授权,但并不必然要求具备行为法上的依据。从中央与地方关系来看,在现行宪政体制之下,区域上级政府统一编制实施区域行政规划具有法律上的明确授权和宪政基础;同时基于纵向行政分权和地方政府自主性,区域地方政府间自主联合编制实施区域规划也具有相应作用空间。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学论坛》 2010年1期
出版日期 2010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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