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指导性意味着权威性和一般性;指导性案例目前在我国其实是一种非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作为一种法律渊源它既具有形式合法性,也具有实质合法性。作为非正式的法律渊源,它具有辅助性,即效力上的说服性和参考性、功能上的从属性、效力位阶上的次级性和产生方法的有限性。为了保证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需要从内容与形式两个方面来确定选择指导性案例,注重判决中所确立的法律观点或对有关问题的法律解决方案以及对该观点或该方案的法律论证;应当采用“一元、二级、多层次”的案例制作、确定与选择体制,编辑出版新型的具有统一性、普遍性、系统性和便利性的指导性案例汇编;应当鼓励、引导对指导性案例的规范性使用。
简介:指导性案例中的那些部分具有指导性?应当如何使用指导性案例?判决书是指导性案例的本体,其中的判决理由、法律说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或判决结果都可以具有指导性。需要仔细辨析判决书中的法律说理和事实认定,并改进判决书的写作。裁判要旨与案例评析是判决书之外具有指导性的部分,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作用;应当规范对裁判要旨和案例评析的制作并超越裁判要旨。在判决书中引用相应的指导性案例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法院的科层制结构对指导性案例的使用和指导性的实现具有实际影响;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具有交叉关系;完善对指导性案例的选择和使用需要积累经验、提高能力、增加共识。
简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提出了“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案例指导”由原来的仅为司法机关的司法改革举措上升为执政党“支持司法”的指导方针。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二·五改革纲要”,提出了“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改革任务;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15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对案例指导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自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始,至2017年1月3日,共发布了十五批77个指导性案例。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虽然取得了一些阶段性的成果,但仍有许多需要我们深入研究的基本问题。本文以作者在中国几所大学法学院以《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最新进展及其问题》为主题演讲后教师和学生们提出的一些问题以及作者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为线索,对这些问题作了整理、修订和归类。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高校法学院教师和学生对案例指导制度和指导性案例的关切点。
简介:刑事司法过程的独特性使案例指导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施有别于民商、行政司法。实证研究表明,当前刑事案例指导实施情况与制度预期有较大落差。司法人员对一般参阅案例的旺盛需求说明我国并不缺乏推行一种案例适用机制的土壤。案例指导制度效果不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指导性案例数量不足和过度简约化、刚性实施可能性引发的悖论、内部人员选拔对高识别性信号信息的需求、自上而下实施机制的无力、案件决策的行政化、多重司法政策目标难以兼顾、外部约束相对有限等。当前司法改革提出了完善案例指导的要求,也为案例指导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宏观条件,如果能有的放矢地解决实践中暴露的问题,案例指导的前景还是乐观的。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2号涉及二审中诉讼外和解协议与一审生效判决的效力关系问题。严仁群博士撰写的《二审和解后的法理逻辑:评第一批指导案例之“吴梅案”》认为指导案例2号存在全面的瑕疵和不足,法院对和解协议争执的程序处理更是存在根本性缺陷。严博士的上述研究混淆了立法论与解释论,立论和说理的逻辑自洽性不足,比较法分析不尽深入,错误判断了“吴梅案”中诉讼外和解的性质及其与确定判决的关系。“吴梅案”中和解在性质上属于比较法上的“不执行契约”,绝非私法上的和解契约。从解释论的角度,指导案例2号是对我国民事司法实务中成型了的程序运作方式的确认,符合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从立法论的角度,则应该建立债务人异议之诉处理确定判决外和解与确定判决的关系。
简介:<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我国法律的一个部门,它和其它法律一样,应该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一种特殊行为规则。列宁和毛泽东同志对劳动法都很重视。苏联十月革命后,苏维埃国家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劳动法典。列宁对此作了高度评价。他说:“……就拿你们业已实行的第一部法典——劳动法典来说吧。这是苏维埃政权的一个巨大的成果,因为这部牢固确立了劳动立法基础——例如八小时工作制——的法典,是我们在所有各国加紧反对工人阶级的这种时候通过的”。(列宁《论劳动》504页)。毛泽东同志早在一九三三年就指出:“只有坚决地实行劳动法,才能改
简介:既往的诸多典型事例启示人们,当今的行政监管执法过程中必须树立现代依法行政观念,才能正确引导行政方式创新实践;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背景下提出了诸多亟待解决的课题,首先就是必须重新认识政府的角色和职能,由消极行政转向积极行政、秩序行政转向服务行政、单纯的刚性管理转向柔性管理为主的现代行政模式,质言之,须要将政府的角色认知由“必要的罪恶”转变为“民众的伙伴”;民主的基本品格是自由和平等,行政民主具体表现为体现广泛参与性、两造互动性、平等协商性、可自由选择性(民主四性)的行政方式创新,行政民主化不仅是世界潮流,也是我国渐次生发的行政革新过程;行政指导是行政监管执法和服务过程中的新事物,是代表性的柔性行政方式,行政指导的理念、特点、功能、类型、程序和救济制度值得认真研究和系统梳理,通过深化认识和立法建制,妥善运用并充分发挥出行政指导在建设服务型政府过程中的抓手作用;同时,行政指导行为的固有缺陷和负面效应也须高度重视、认真克服,努力实现行政指导行为的法治化,提升依法行政、民主行政、高效行政的水平,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指导制度发展道路。
简介:既往的诸多典型事例启示人们,当今的行政监管执法过程中必须树立现代依法行政观念,才能正确引导行政方式创新实践;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背景下提出了诸多亟待解决的课题,首先就是必须重新认识政府的角色和职能,由消极行政转向积极行政、秩序行政转向服务行政、单纯的刚性管理转向柔性管理为主的现代行政模式,质言之,需要将政府的角色认知由“必要的罪恶”转变为“民众的伙伴”;民主的基本品格是自由和平等,行政民主具体表现为体现广泛参与性、两造互动性、平等协商性、可自由选择性(民主四性)的行政方式创新,行政民主化不仅是世界潮流,也是我国渐次生发的行政革新过程;行政指导是行政监管执法和服务过程中的新事物,是代表性的柔性行政方式,行政指导的理念、特点、功能、类型、程序和救济制度值得认真研究和系统梳理,通过深化认识和立法建制,妥善运用并充分发挥出行政指导在建设服务型政府过程中的抓手作用;同时,行政指导行为的固有缺陷和负面效应也须高度重视、认真克服,努力实现行政指导行为的法治化,提升依法行政、民主行政、高效行政的水平,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指导制度发展道路。
简介:诚信是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当前屡屡曝光的违规事件中本应具有公信力的证券中介服务专业机构却舞弊甚至直接参与造假,这不公破坏了证券市场的发展也造成了这个行业空前的信用危机。究其原因,首先是执业环境不到位,扭曲了其独立性;其次,其从业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职业道德水平、风险责任承担都存在着缺位问题;最后,我们的监管体系和手段也不到位。我们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重塑证券中介服务专业机构的诚信:第一,改善执业环境,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第二,建立政府行政管理和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双重管理体制;第三,加强对中介机构本身的治理,引入民事赔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