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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个结果
  • 简介:<正>序言竞争局发布本指南以为其合并审查的分析方法提供一般性指引。指南尽可能地阐明竞争局如何分析合并交易。鉴于合并规则适用于各种不同实际情况的事实,本指南不得被机械地予以适用。就其本身而言,本文件阐述了合并审查的一般方法,并非是针对任何具体案件如何

  • 标签: 实施指南 市场界定 协同行为 竞争法 竞争效果 市场势力
  • 简介:企业合并在产生巨大经济效率的同时,也便利了企业实施单方涨价抑或共谋行为。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合并会同时产生双重效应,此时单纯的许可/禁止合并都可能造成较高的错误成本。因此,合并救济制度为执法机关和当事人提供了一项协商缓和机制。'S-C-P'范式的发展奠定了结构性救济措施与行为性救济措施的分类基础,既有救济措施也随着经济的发展创新并变化,但仍然是围绕结构性救济措施与行为性救济措施展开的,而完美的制度设计并不一定能够解决实施问题。近年来,先行修正的安排、买家前置与皇冠宝石条款的约定以及资产分持条款的采用,此类配套保障措施使救济措施得到了有效落实,并提高了案件审查效率。基于成本效益的考量和配套保障措施的适用,结构性救济措施与行为性救济措施的选择存在一个位阶顺序:前者原则性适用,而后者只能例外适用。

  • 标签: 合并救济 结构性救济措施 行为性救济措施
  • 简介:民诉法上的强制追加当事人制度以及实务对该制度的扩张性使用,架空了某些实体规范,并在相当程度上消解了处分原则。其正当性存在严重缺失。其一,未设置广泛的自主合并的途径。其二,强制合并的范围过宽。其三,没有采用强制程度较低的合并方式。应该扩大普通共同诉讼的范围,准许第三人之诉,严格控制强制合并的范围,实行间接强制和模糊强制,如此方可弥补正当性之缺失。

  • 标签: 当事人 强制合并 自主合并 间接强制 模糊强制
  • 简介:21世纪以来,我国互联网平台企业合并案件多发,相应的反垄断规制成为理论与实务的双重难题,'滴滴'与'优步中国'合并案再次将该问题推向'风口浪尖'。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特有属性决定了其不断集中的需求和现状,但这并不意味着互联网平台企业合并不需要反垄断规制。目前我国互联网平台企业经营者集中的事实与规范现状,决定了反垄断规制需首先克服事前申报困境,确保适格案件进入审查程序。审查过程则需依照体现互联网企业合并特性的实体标准进行分析权衡,阻却危害市场竞争的企业合并

  • 标签: 互联网平台 企业合并 事前申报 审查标准
  • 简介:本文由乌尔里希·依门伽教授于2007年5月9日在南京大学欧洲文化周上所做的专题报告整理而成。自1990年《欧洲企业合并控制条例》颁布以来,欧盟在企业合并控制的实践和理论方面都有了很多新的发展。时至今日,欧盟反对限制竞争的法律制度已经在内容方面达到了较为完善的程度。作者在文中从对欧洲竞争政策方面的基本问题的阐述出发,较全面地介绍了欧洲企业合并控制方面的法律原则和控制程序,并在行文中着重介绍了为实现有效的合并控制,欧盟目前运用的一项重要审查标准——SIEC审查标准(实质妨碍有效竞争标准)。紧跟其后,作者介绍了近年欧洲合并控制理论研究方面的一个新的发展,即合并控制的经济化问题,以及不断受到理论发展影响的欧洲合并控制的实践情况。

  • 标签: 企业合并 控制理论研究 市场势力 审查标准 合营企业 法律原则
  • 简介:死者孙某,男,19岁,某部战士。1988年元月以来在某地生产点与战士冀某一起看水房。3月2日晚,孙和冀为了生火取暖,从连队拉回半车干柴。冀因有事返回连队,孙关闭宿舍门窗,在室内用干柴引火取暖。次日上午8时,发现水房已着火,于是叫人将火扑灭,见孙已死在现场。看水房并排6间平房,坐北朝南,为砖瓦结构,四周1500米以内是农田和河滩,经勘查未见异常。中心现场系看水房

  • 标签: 中毒死亡 合并中毒 死亡例
  • 简介:仲裁中的合并审理作为突破固有仲裁体制的新方法,对仲裁制度的完善与可行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比较各国仲裁法和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中对合并审理的规定,分析《纽约公约》对合并审理的影响,并对比我国的立法与实践,提出自己的看法。

  • 标签: 合并审理 合并仲裁 多方当事人 意思自治
  • 简介:企业合并反垄断审查中的附条件批准又被称为合并救济,结构救济与行为救济是最为典型的分类方式。基于对行为救济难以执行与监督、成本较高以及扭曲市场机制的较高风险的担忧,国外反垄断执法部门普遍更为青睐结构救济。行为救济在很多环境下较之结构救济更适合处理竞争问题,应对市场的不断变化,避免过度干预合并交易,然而以往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行为救济有效性的担忧可能被过度夸大。我国执法部门对行为救济应持积极的态度,完善其相关规则,在具体案件中注重救济方案的科学设计:加强救济措施的可执行性与可监督性。

  • 标签: 反垄断 合并救济 结构救济 行为救济
  • 简介:<正>一、合并条例前的"早期阶段"1957年的《欧共体条约》不包括任何控制合并的具体条款,尽管欧共体委员会很快在1966年认识到某种欧共体合并控制是必要的,但是成员国一直不愿意将权力让渡给欧共体,且成员国根本没有就合并控制的必要性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欧共体委员会和欧洲法院利用《欧共体条约》的第82条及81条来防止通过接管和收购获得其他企业的控股权。

  • 标签: 市场支配地位 审查标准 欧洲法院 欧共体条约 寡头垄断 企业合并
  • 简介:主观预备合并之诉是一种不同于普通共同诉讼及必要共同诉讼的全新的诉讼形态。从二请求之间的实体关系看,主观预备合并之诉以先后位请求之间存在不能并存关系为必要条件。从二请求之间的条件关系看,先位请求的起诉行为是当事人独立的诉讼行为,未附加任何条件;后位请求的起诉行为附有解除条件,当解除条件成就时,即先位请求胜诉判决确定,该诉讼行为丧失效力,后位请求的诉讼系属溯及消灭。从二请求之间的审判关系看,无论先位请求是否有理由,法院均应当对先后位请求一并作出判决。从二请求之间的上诉关系看,应当适用拟制上诉,当事人仅对其中一请求上诉时,应拟制当事人对另一请求也提起上诉。

  • 标签: 预备合并 共同诉讼 不能并存 解除条件 拟制上诉
  • 简介:实质合并原则是基于衡平而创造的一种公平分配破产财产的救济措施。关联企业蓬勃发展的今天,《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并没有关于关联企业破产的相关规定,这为我国司法实践增加了难度。我国可采用"例外适用"的价值选择和在《公司法》中设立专章与在《破产法》中规定相关原则的方式来规范实质合并原则在我国关联企业破产中的适用。

  • 标签: 破产 关联企业 实质合并
  • 简介:1997年修订的《刑法》将合同诈骗罪单列出来,并置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当时的立法者认为这样更有利于对合同诈骗行为进行打击。但是对任何事物的评判、对任何政策法规的适用和理解都是要放到一定历史和时代背景中,通过实践进行检验。这也是法律为什么要适时进行修订的原因。在新《刑法》颁布实施十年有余的今天,笔者在审查起诉合同诈骗罪案件的过程中,

  • 标签: 合同诈骗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合并 合同诈骗行为 《刑法》 审查起诉
  • 简介:本文首先提出了在公司吸收合并过程中,合并公司与被合并公司在合并合同中约定将合并对价直接给付于并非合同主体的被吸收公司股东这一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本文从法律实践和理论基础两个方面出发,对股东直接取得合并对价进行了相应的分析和探讨。

  • 标签: 中国 公司法 公司合并 合并对价给付 股东 第三人利益合同
  • 简介:我国台湾地区诉之客观合并之类型主要有单纯合并、预备合并、选择合并及重叠合并。当事人考量其胜诉之可能性,可能同时为互相排斥之请求权规范基础之主张,此可能为竞合的请求权规范基础竞合之主张。而选择之合并是否在请求权规范基础竞合案例均可合法提起,实务上亦常见此种案例类型之多元判决,显见此种问题之争议性。德国学说认为客观选择合并原则上不予提起,故选择合并得否合法提起,引发了实务及学说上之争议。选择合并所承认之情形亦有较大之讨论空间。对客观选择合并之容许性以及选择合并所承认之情形进行探讨,再进一步探讨实务见解之妥当性,对理论与实务的选择上均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 标签: 比较法 台湾地区 客观选择合并 请求权
  • 简介:一、引言1987年11月30日,某轮(巴拿马籍)在大连港与一艘中国籍船舶相撞,致使该中国船舶又与另一艘巴拿马籍船舶发生碰撞。由于协商未果,中国船东(下称原告)遂于1988年4月向中国海事法院对两艘巴拿马籍船舶的船东(下称被告)提起诉讼。1989年7

  • 标签: 船舶碰撞 合并审理 海事法院 中国法院 提起诉讼 中国籍船舶
  • 简介:房地产开发项目停工后,商品房无法交付,按揭银行先起诉购房户要求提前收回贷款本息,购房户后起诉房地产商和按揭银行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贷款合同.两案应否合并审理,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两案应合并审理或中止商品房贷款合同案诉讼.不合并审理或中止诉讼,直接剥夺了司法解释赋予购房人要求房地产开发商直接返还购房贷款的权利.将导致两案判决发生直接冲突.合并审理或中止诉讼能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符合"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惩罚过错方并保护弱势群体购房户合法权益的宗旨和目的.

  • 标签: 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贷款 合并审理工作 审判效率 民事诉讼 连带责任
  • 简介:<正>一、引言经济和产业的全球化使国际间竞争增强,因而创建逐渐完善的综合法律系统之需求日显必要。各种趋势之合力加速了产业的全球化和经济的国际融合,如现有的经济基础设施、经销渠道、营销方式的日益趋同化使公司能把自己的产品和品牌推广到国际市场。国际资本市场的拓展、贸易壁垒的削减以及技术革新使全球的竞争者能进一步参与到以前无法涉足的国际市场。另外,技术进步和电

  • 标签: 竞争法 法律全球化 反托拉斯法 法律系统 经销渠道 技术进步
  • 简介: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生效,对执法中的相关问题的研究也变得越来越紧迫,本文论述的就是在经营者集中审查中相关机构如何以公共利益为视角来处理经营者集中之申请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和企业合并控制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有关制度和我国学者对《德国反限制竞争法》中相对应制度的传统用语。本文首先探讨了在德国企业合并控制制度中是如何对公共利益加以考量的。同时对我国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中关于公共利益问题的相关规定作了介绍。在德国法上,一个企业合并如果产生或加强了一个市场支配地位则会被联邦卡特尔局加以禁止,但是如果一个本该禁止的企业合并符合一定的公共利益,比如:改善竞争条件、生产合理化、破产重组合并、改善国际竞争力、能源供应安全、保留工作岗位、环境及气候保护和私有化及取消政府补贴等,那么就可以在联邦卡特尔局的权衡下不被禁止,或者在被联邦卡特尔局禁止后从联邦经济部长那里得到部长特批。而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经营者集中审查时,对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一般应该作出禁止的决定,但如果该经营者集中符合一定公共利益则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不予禁止。论文重点分析了德国企业合并控制制度在平衡竞争政策目标和其他各种公共利益方面以及在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专业化设置方面对我国的启示。通过上面的分析,论文最后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未来执法过程中应该借鉴德国相关机构的经验,公共利益在我国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中应该被加以考量,但这种考量应该加以适当地限制,以保障市场经济的基本秩序。

  • 标签: 企业合并 经营者集中 公共利益 反垄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