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1世纪以来,我国互联网平台企业合并案件多发,相应的反垄断规制成为理论与实务的双重难题,'滴滴'与'优步中国'合并案再次将该问题推向'风口浪尖'。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特有属性决定了其不断集中的需求和现状,但这并不意味着互联网平台企业合并不需要反垄断规制。目前我国互联网平台企业经营者集中的事实与规范现状,决定了反垄断规制需首先克服事前申报困境,确保适格案件进入审查程序。审查过程则需依照体现互联网企业合并特性的实体标准进行分析权衡,阻却危害市场竞争的企业合并。
出版日期
2018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