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不同法系、不同国家对行政契约的概念及定性,认识不一,其分类及形式就有差异,即便在同一国家,由于分类标准的不同,其结论也会有所不同。严格意义上讲,行政契约的分类与行政契约的形式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分类属学术范畴,形式属实践范畴。前者是学界根据一定标准对各种行政契约的归类,后者是行政契约在实践中的存在方式或行政契约的名称。我国大陆行政法学界对行政契约的分类,一直存在重形式、轻实质或者重外表、轻内容的缺陷,即便是以契约内容为标准所作的分类,也因其内容的复杂性而难以系统化、规范化,含混之处甚多,有必要制定《行政契约法》予以解决。本文另对BOT特许权协议、公产特别独占使用特许及承包、租赁、出让契约、政府采购合同等行政契约形式进行了探讨。
简介: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收入在不断提高,购买汽车等交通工具的人越来越多,且道路交通状况越来越畅通,使得人们出行更方便、快捷。但与此同时,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在逐年上升,让我们体会到了“祸兮福所倚,福兮祸所伏”哲学思想的内涵。据考证,从二十世纪未至今我国交通事故年死亡人数首次超过10万人大关,且远远超出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位居第二位的旧家。为此,我国是道路交通死亡人数最高国家,连续数年位居世界第一。这一状况的存在与我国政府提出的“要构建一个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反差极大。交通事故给我们整个社会带来的灾难触目惊心,随之交通事故伤亡数目年年递增,国家及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虽然制定了切合实际的法律法规,但由于普及不到位或人们的安全意识差,仍不能遏制交通肇事的频频发生。因此,这一每年事关十万条人命的问题应引起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士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