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英国的《禁止年龄歧视法》于2006年10月9日正式生效,这项新的法律禁止雇主以年龄为由,解雇或拒绝招收雇员。“禁止年龄歧视”是近30年来英国关于劳工法律条文的最大变化,它所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适用于企事业部门的招募、培训、升迁、裁员和退休等各个领域。该法针对的人群不仅是年长者.它同时也保护年轻人的权利。该法律规定,员工有权要求在65岁之后继续工作,如果雇主有意让某位员工退休,那么他必须提前6个月通知员工本人。在培训方面,雇主必须排除年龄因素.一视同仁地为员工安排必要的训练。招募员工的广告中也不能出现“年轻、热忱”或者是“成熟、有经验”之类的字眼。新法律还禁止用人单位在招收应届毕业生时通过设定年龄界线,将一部分求职者过滤出去。
简介:A公司因生产需要,委托B公司代理其从国外进口羊毛,并向B公司开具了6张以B公司为收益人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后B公司为了给A公司从国外进口羊毛,向C投资银行申请开立进口信用证,并以背书方式将上述6张银行承兑汇票向C投资银行作开证质押,C投资银行对所开信用证议付行的单据进行了承兑,现B公司已不能清偿欠C投资银行的债务,故C投资银行诉诸于法院,要求确认B公司向其所作的票据质押合法有效,如质押的票据有假疵,则请求判令B公司交付开证保证金。法院判决:B公司以6张银行承兑汇票向C投资银行设定的质押合法有效,C投资银行可依质权行使票据权利c这一案例引发这样几个法律问题:背书禁止之汇票
简介:债权让与制度已为各国或地区法律广泛承认,但是债权毕竟不同于物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其首先为当事人双方所创造,其次债权的让与亦可能涉及债权内容的改变。故怎样平衡原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自由与债权自由转让之间的关系,成为债权让与理论中的重要问题。尤其当合同中约定禁止转让时,债权的自由流转是否应受限制这一问题,各国立法或学说,甚至《德国民法典》和《德国商法典》的规定都不相同,主要可以概括为绝对效力、相对效力、约定无效和约定对抗等模式。债权让与制度之设计应关注债权之自由流通和债务人利益,相对效力更好地兼顾了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利益的平衡,更为可取。
简介:奢侈行为是滋生各种社会问题的痼疾之一。对奢侈行为的法律规制在现代社会受到各种私法理念的阻却,但在共和中后期的古罗马,面对日甚一日的奢侈之风,在传统社会机制疲于应对的情况下,罗马统治者选择诉诸法律,出台了一系列对以豪华宴会为代表的奢侈现象进行规制的禁止奢侈法。此等禁止奢侈法从宴会的客人、饮宴的花费、饮食和餐具等方面对宴会进行规制。虽然在实践中它们并没有得到有效执行,但是其作为典型的表现法,旨在以其表现功能而非威慑功能达到对奢侈行为的遏制。禁止奢侈法随着罗马宪制的转型而在帝政时期趋于消失,但它们在共和时期确实在社会风气净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虽然没能阻止却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罗马帝国在腐化堕落中走向衰亡的步伐。
简介:流抵契约系指抵押设定契约中约定于债务已届清偿期而未为清偿时,抵押物之所有权移属于抵押权人之契约。按2007年3月28日修正前台湾"民法"第873条第2项,即为流抵契约禁止之规定。一般通说均认为,债务人于借款时均处于急迫窘困之情形,债权人可能利用债务人此种不利处境,迫使债务人与其订立流抵契约,以价值甚高之抵押物担保小额债权,图谋债务人不能清偿时,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权,以牟取非分之利益。然现今社会是否如此,有待观察。因此,修正前台湾"民法"第873条第2项改列为修正后台湾"民法"第873条之1并规定为:"约定于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为清偿时,抵押物之所有权移属于抵押权人者,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为抵押物所有权之移转时,抵押物价值超过担保债权部分,应返还抵押人;不足清偿担保债权者,仍得请求债务人清偿。抵押人在抵押物所有权移转于抵押权人前,得清偿抵押权担保之债权,以消灭该抵押权。"基此,本文乃探讨台湾担保物权修法时,何以对流抵契约禁止原则有如此重大之转变。
简介:日本禁止垄断法经2000年修改,新加入了针对不公平交易方法的个人请求停止制度。设立该制度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请求者的私益以及加强对禁止垄断法所禁止行为的制裁。依据禁止垄断法第24条提出停止的请求者须对不公平交易方法、利益的侵害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负主张、举证责任。不公平交易方法包括16种适用于所有经营领域的一般指定和适用于特定经营领域的6种特殊指定。无论是经营者采取不公平交易方法实施的行为,还是经营者团体迫使经营者采取不公平交易方法实施的行为,都属于请求停止制度的对象行为。在权益侵害方面,该制度要求侵害达到严重损害的程度。这是对不特定的多个受损者提出请求停止的限制标准。至于停止命令的内容,则不仅应当包含实施停止的内容,还应含有为预防侵害而为必要行为的内容。
简介: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出通告如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用“香港回归”名义举办商业性营销活动,生产纪念品要严格控制,须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制作、销售涉及重大政治题材、历史事件,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头像的纪念品、宣传品、出版物等,必须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纪念品、宣传品上往明生产厂家的厂名、厂址及产品的质量标准O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含流通纪念币、金银币),是国家的法定货币,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装帧和销售,也不得擅自制作、销售其放大或缩小的图案。使用国旗、国职制作、销售纪念品、宣传品、工艺品的,要遵守(国旗法)、(国税法)的有关规
简介:一、引言死刑是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杀人者偿命"这一理念在我国不仅由来已久,而且是深入人心.这种极刑常常视为替苦主申冤,为社会伸张正义,实现公正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也一直被当作吓阻那些严重犯罪行为的最有效手段之一.无论如何,人类文明已经发展到了很高的层次,人类社会也日趋复杂,远非古代社会的社会状态那么简单.相应地,死刑作为处罚罪犯的刑罚就日益显得不人道,甚至残忍,在预防犯罪方面也并不比其它刑罚手段更有效.因此,取消死刑日渐成为国际社会的主流.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法学界通过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来逐步达到最终取消死刑,如把怀孕妇女,未成年人和老人排除出去,而且不断减少适用死刑的严重犯罪的种类①.近几年,我国也有一些学者开始了这方面的思考,呼吁取消死刑.特别是冤假错案时有发生,无辜公民被判处死刑,而真凶却逍遥法外,"人死不能复生",为许多家庭和社会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伤痛和损失.死刑的种种弊端使它有时成为损害人权的工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