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义务的产生及竞业禁止协议效力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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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5年6月24日,陈爱东被任命为原如东农药厂副厂长。2000年3月10日,原如东农药厂(为甲方)与陈爱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知识产权保护合同》,约定:乙方对甲方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负有保密义务,甲方每月支付40元保密费给乙方;乙方无论何种原因离开甲方,从离开之日起算,对甲方拥有的知识产权,三年内必须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律适用》 2003年10期
出版日期 2003年10月20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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