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出借国库券用于抵押应否承担保证责任一案,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即某百货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其理由在于:第一、某文化用品经营部向某百货公司借取二张国库券的行为是民事借贷关系中的使用借贷关系。借用合同最主要的特征在于它的无偿性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因此,对于出借人来说,除了在合同成立时负有将财产交给借用人使用的义务外,一般来说是不再承担积极作为的义务。即该案中某百货公司作为出借人只负有把二张国库券交给经营部使用的义务,而不用承担其他的义务,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经营部以二张不能转让的记名国库券抵押给造纸厂的行为是无效的。因为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律禁止流转物不得为抵押物,而经营部
简介:法国民法中的准用益权是设立在消耗性财产上的用益权,用益权人对用益财产具有处分权,并在用益权终止时对之等量或等值返还。准用益权的性质属于动产用益物权,包括法定的准用益权和协定的准用益权。设立法定准用益权的目的在于保护用益权人的利益,而协议设立准用益权的目的是使财产通过移转达到利益最大化。法国准用益权制度不仅对用益权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还对虚有权的保护提供了保障。法国准用益权制度对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完善有所启示:第一,我国在建立动产用益物权制度时应当采纳吸收法国准用益权制度;第二,我国在完善用益物权立法的过程中,对重要的用益物权类型进行列举的同时,还要制定类型化的普适规定;第三,在不改变物权种类和内容的范围内,我国用益物权制度中设立准用益权的形式可以包括法定设立和协议设立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