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95年甲企业与乙企业(均为非金融企业)签订联营协议,约定由甲企业向乙企业提供资金若干万元,由乙企业负责经营某项目,合同期限为一年,期满后乙企业向甲企业返还所提供的资金,并支付所提供资金的15%的利润。合同签订后,甲企业按约定向乙企业提供了资金。合同到期后乙企业不但不能向甲企业支付利润,就是本金也没能偿还。为此甲企业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乙企业返还所提供的资金,并按合同支付利润。法院经过审理,认定甲乙两企业所签订的联营合同无效,判决乙企业向甲企业返还其所提供的资金,收缴约定支付的利息,并对乙企业处以银行同期利息的罚款。法院之所以这样判决,是因为甲乙两企业之间
简介:1992年10月8日,个体户胡某与陈某签订了食油折价借贷合同。合同规定:胡某向陈某借食用花生油120斤,按当地市价每斤2.5元折算为人民币300元,借期1年,到期按当地还款时的价格折款给陈某,保值不计息。1993年10月,该地的食用花生油价格涨至每斤4.5元,陈某依据合同,要求胡某按照此价格计算偿付款项540元,胡某则以利息太高,原合同条款无效为由拒付,双方因此成讼。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就双方当事人所签合同中的花生油折价借贷保值条款是否有效颇有争议,主要有二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实物(花生油)折价借贷合同保值条款无效。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实物折价借贷合同的保值条款应认定为有效。实物折价借贷合
简介:买卖合同担保民间借贷合同已渐趋常态,《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明确要求此类案件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企图定分止争。但该条款对买卖合同性质的留白性处理,又引起了新的一轮学术争论。意思表示解释规则下,第24条的适用前提以房屋买卖合同的担保功能为核心。据此,房屋买卖合同可分担保型房屋买卖合同与非担保型房屋买卖合同,分别对应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担保功能以及无担保功能之情形。针对担保型房屋买卖合同,以代物清偿之预约进行规制,并赋予债权人以生效判决执行方式的选择权;同时,将非担保型房屋买卖合同纳入附条件买卖合同,以体现对当事人意思自治之尊重。
简介:让与担保因其应用的广泛性及合同效力的不确定性,在理论和实务界引起论争。细究其原因,系对此类合同性质认识不一。有学者主张其为以物抵债协议,而本文认为其应属让与担保合同。此类合同效力饱受诟病的因由,主要包括以下四点:属于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存在流质条款,违背物权法定。《民间借贷规定》第24条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为基础,将让与担保视为一种债之担保,进而对权利人课以清算义务,为实务中认定让与担保合同效力提供了新的进路。但本文认为,让与担保实为物之担保,对其规范亦不应止步于司法解释,宜借助民法典修改之机,将该制度纳入法典加以规范。如此,方能使该制度的构建符合社会发展趋势,有益于经济之融通。
简介:如何正确认定非法集资诈骗犯罪案件中民间借贷合同效力,长期困扰着各级人民法院。2015年最高法院颁布了审理民间借贷纠纷司法解释,其中规定:涉集资诈骗类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效力。但对于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仍具有争议。本文试图通过对有效观点及效力待定观点进行评析,来探究集资诈骗案中的借贷合同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从而得出评价合同行为效力的均是公法规范,当公法规范对合同行为进行评价时可以直接评价,也可先否定其中一方行为,进而否定合同行为效力。所以涉集资诈骗犯罪的借贷合同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合同。
简介:摘要:互联网发展的步伐越来越快,进而衍生了以网络为平台的借贷行业,并且面向的人群主要是大学生。但是本身大学生并没有经济来源,主要还是信赖于家庭,在自身消费欲望无法得到满足时,便会选择互联网借贷来进行消费。虽然这也在很大程度上为大学生带来了很多便利,但是由于当前互联网借贷平台存在较大的监管漏洞,再加上大学生社会经验缺乏,辨别是非能力不足,如果在网贷平台选择上不够谨慎,就会增加虚拟环境下的信贷消费风险。而本文针对互联网借贷潮下大学生信贷消费风险及措施进行分析,首先阐述了互联网借贷潮下大学生信贷消费发展情况;其次分析互联网借贷潮下大学生信贷消费面临的风险;然后给予了相应的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