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目次一、混沌初开的中国法学二、上下求索,天上人间——以经济法为例三、青年学子之烦恼——法学研究如何从肤浅走向深入老师们,同学们:大家好!很高兴来到安徽大学法学院同大家作学术交流。法学院的领导和老师让我给大家讲一讲,讲些什么,有两个选择:一是讲讲具体的专题性的理论问题,但我想因为是第一次跟大家见面,专题性的某个问题即使很重要,也讲得很透,面还是窄了些;今天就跟大家讲讲法学研究方面的问题吧——总体性地回顾一下我国法学研究的一些情况,提出一些问题,讲讲自己一些体会,以期能对同学们和青年学者深化法学研究有所启迪和帮助。
简介:这是一个完全真实的故事,它就发生在我国南方某省的一个小城。在刚刚过去的2011年,一对父母和他们
简介:<正>一、我国公证机构性质定位之困惑2004年11月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将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草案)》(以下简称为《草案》),在该《草案》中规定:"公证机构依法设立,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证机构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设立。"(第5条)同时规定:"公证机构在县(县级市)、市辖区设立;在不具备条件设立公证机构的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在设区的市级地方设立。"(第6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第8条)据此可以看出,《草案》并没有对公证机构的性质做出规定。
简介:无船承运人从货运代理分化而来,在相关纠纷的案件申,正确识别二者的身份是公正裁判的前提。法官的审判作业应该是:首先根据合同内容认定合同的性质,然後依据合同性质鉴别当事人身份,万不可仅凭一方当事人之官方身份直接确定其在合同中的身份及界定合同的性质。《国际海运条例》关于无船承运人应办理提单登记及交纳保证金的内容,实质是一种市场准入条件,属于强制性规范申的取缔性规定,不影响相关民商事合同的法律效力。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无船承运人可以享受单位责任限制,却不属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之列,这是封其发展壮大的法律制约,解决之道惟在修订法律或封法律子适当解释。无船承运人提起追偿诉讼,系合法转嫁赔偿责任之有效手段,在适用《海商法》关于追偿时效的规定时,应注意公正与效率之间的价值取舍,将公正置于司法活动的至尊位置,以体现海事法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