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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一、绪论"无行为则无犯罪"的刑法格言奠定了行为在犯罪论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尤其是在刑事古典学派的行为刑法观看来。实行行为可以分为作为不作,尽管作为是常见的犯罪行为形态,然而,成为刑法学实行行为研究重点的却是与之对立的不作。日本著名刑法学家西原春夫在他的古稀之作《犯罪实行行为论》中如是讲道:"在判定某

  • 标签: 不纯正不作为犯 犯罪论体系 刑事古典学派 实行行为 行为论 不真正不作为犯
  • 简介:一、引言行为人能为而不为法所期待的行为,即为不作不作可以分为纯正不作不纯不作。其中,对于纯正不作,刑法作了单独、具体的规定,只要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即成立犯罪。因此,在纯正不作中,并不会出现构成要件不明确的问题。与之相反,对于不纯不作,刑法未作单独、具体的规定,只是因为实现了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结果,出于法益保护的目的,具有处罚必要性,才被

  • 标签: 不作为犯 客观归责 犯客观
  • 简介:不纯不作的核心问题是不作作为的等置性,即对存在结构上不同的两种行为样态适用同一个构成要件进行评价。正是基于等置性,才承认特定的不作可以成立通常以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所以,只有解决了将二者等置评价这一基础问题,才给不纯不作的成立和对不作者的定罪科刑提供正当性。等置性如何贯彻在不纯不作中,即等置性在不纯不作中的体系地位如何?梳理若干重要的关于等置性体系地位的观点,并对这些观点进行评价。在此基础上,具体地分析成立不纯不作所要求的等置性的内容。

  • 标签: 不纯正不作为犯 等置性 作为义务 客观归责
  • 简介:纯正不作,是指以不作方式构成的犯罪,并且这种'不作'的具体内容以法定形式被明确规定,例如我国刑法第311条规定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属于纯正不作犯罪,其中被明示的不作是'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与之相对,不纯不作则意指以不作方式来实现通常由作为方式实现的构成要件,即不纯不作

  • 标签: 不作为犯 属性视角 犯规范
  • 简介:<正>一、引言刑法在讨论不作时,不作的问题是放在行为论或者构成要件论中加以讨论的。这种讨论的主要内容是不作的行为性或者不作的因果关系问题,特别是,作为刑法争议的核心内容的不真正不作,最受关注的问题是作为义务的内容及其根据。关于这些问题,笔者在此讨论没有什么意义,且笔者应该也没有讨论这些问题的资格,不如把这些问题留给不作领域的其他专家们继续展开深入的研究吧。

  • 标签: 不真正不作为犯 行为论 期待可能性 因果关系 好撒玛利亚人法 法益
  • 简介:特定的作为义务的存在是不作犯罪成立的条件之一,也是认定不作犯罪成立与否的核心问题之一,文章旨在探讨不作犯罪义务来源中的一些争议问题,建议通过立法将其明确加以规范,以真正贯彻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

  • 标签: 犯罪行为 作为 不作为
  • 简介:不真正不作的成立要件,尤其是作为义务的产生根据,是学界争论焦点。首先,作为成立要件,如果存在作为可能性与结果避免可能性,就不必再重复探讨“构成要件上的等价性”。其次,要认定作为义务,必须存在结果的避免实质性地取决于行为人这一状况,即存在对结果原因的支配;而且,另外还有必要考虑那些应该将制约行为人的自由、赋予其一定的作为义务予以正当化的因素,例如,先行行为等危险创造行为、同居在一起的亲子关系、行为人的地位或者职责等。

  • 标签: 不作为犯 不真正不作为犯 先行行为 作为义务 结果避免可能性
  • 简介:<正>一、不等价于作为不作不作犯罪确实是个令人头痛的问题。自近代刑法扬言与道德分道扬镳以来,处罚不作在某种程度上展现了二者重归于好的契机。甚至可以说,刑法不曾背离"义务的道德",在不作的处理上又把标尺向"愿望的道德"推进了一步。"如果说愿望的道德是以人类所能达致的最高境界作为出发点,义务的道德则是从最低点出发

  • 标签: 不作为犯 近代刑法 因果关系 实行行为 违法性 行为规范
  • 简介:<正>在刑法理论上,不作的义务根据是探讨不作领域中最早的一个问题。早在19世纪初,法国刑法学者费尔巴哈即对防止结果发生的法义务,进行系统的研究,而认为不作义务的根据,仅以法律明文规定和契约为限。后来在判例和学说中,又陆续加上了先行行为以及亲密的

  • 标签: 先行行为 费尔巴哈 刑法理论 契约 判例 法律义务
  • 简介:不作突破了以作为为基础的传统刑法理论体系,行为论的形式整合进路与支配理论的实质整合进路,都未能成功地对不作进行整合。将不作从传统刑法理论中剥离出来,寻找自己独立的归责原理,是可行的思路。不作的因果关系并非纯粹的归因,而是归因与归责的交错;而且,不作缺乏归因与归责的区分实益。所以,不作的归因并无独立存在的必要,完全可以从归责的角度对其进行重新解读。同时,不作是义务的一种,义务理论可以给不作的归责提供更多有益的思路。

  • 标签: 不作为犯 归因 归责 风险升高理论 义务犯
  • 简介:不作在传统理论中是'无',为了获得与作为相同的刑法上的地位,不作的研究必须要'无中生有',这便是不作正犯判断的核心。早期该研究的重点在于,突破不作在存在结构上与作为的差异,寻找不作作为之问在价值判断上的等值性,从而确定不作的处罚根据。所以很长时间以来,不作的等价值性研究成为了不作理论的重点。[1]不真正不作在是否可罚,以及处罚的范围和程度上,必须以与作为的等价值判断为必要条件,因而与作为的处罚原则相比,对不作的处罚属例外、特殊的规定。

  • 标签: 不作为犯 犯不作为 真正不作为
  • 简介:社会公众认为一些行为值得处罚,刑法上并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对此处罚的理由是什么?不得杀人作为禁忌在原始社会中就已存在,并且与帮助自杀相区别,应当从构成要件上寻找作为不作的等值性的理由,在法律规范中寻求不作的根源,作为义务和等值性的问题,都必须从规范的角度上寻找根据,以限制刑罚权。以此为出发点,对我国交通肇事罪、遗弃罪和见危不救的理论困境提供一些借鉴。

  • 标签: 不得杀人 帮助自杀 不作为 作为义务 等值性
  • 简介:一、问题的提出不作是刑法学中的“绝望之章”。在与此相关的诸多争议中,有两个最为困扰的问题:其一,作为不作的区分;其二,不真正不作的等价性与保证人地位。对于第二个问题,理论上的研讨已蔚为大观。探究不真正不作的保证人地位的实质根据,更成为我国学者的研究重心。然而对于第一个问题,我国刑法理论着墨甚少。作为不作的区分标准何在,学者的研究往往观点罗列多,深入挖掘少。

  • 标签: 不真正不作为犯 刑法理论 区分标准 保证人 刑法学 等价性
  • 简介:行政作为与行政不作一直以来好像都占据着行政法学界“舆论的头条”,其重要性正如应松年教授在《行政行为法》中所说,“行政行为是行政法中最重要、最复杂、最富实践意义、最有中国特色,又是研究最为薄弱的一环。”但是,对于行政不作作为程度的研究少之又少,多数学者都避而不谈。所以,研究行政不作作为的程度,对于更好地界定行政不作与行政作为的概念具有促进作用,有利于查实行政实践中看似作为实质并未突破不作范畴的违法犯罪,也有利于正确指导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实践。

  • 标签: 行政不作为 作为因素 研究意义
  • 简介:行为在犯罪理论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无行为则无犯罪。而行为又具体分为作为不作,相对于作为而言,不作具有其自身的特性,在刑法理论上一直是学者们经久不衰的热论话题。本文从不作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不作犯罪的条件及其因果关系等方面的探索,剖析不作犯罪。

  • 标签: 行为 不作为 义务来源 不作为犯罪
  • 简介:当前,行政执法中不作和乱作为的现象比较突出,探讨和研究如何防止这类现象的发生,对于增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 标签: 行政执法 社会主义民主 行政诉讼法 行政行为 法制建设 受案范围
  • 简介:半亩方塘一鉴开,天光云影共徘徊。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宋·朱熹《活水亭观书有感二首·其一》如果说不作是刑法理论中的一座冰山,那么真正的不作只是冰山的一角。19世纪末,卢登(Luden)首次区分了真正的不作与不真正的不作。可时至今日,不真正不作的事物本质(NaturderSache)仍然晦暗不明。回归思考的原点,不真正不作真的是'不作'吗?其'不真正性'又在何处?[1]作为一门以

  • 标签: 不作为犯 归责罪刑 本质归责
  • 简介:行政不作的研究具有理论与现实的意义.行政不作的主体应为行政主体,相对人的合法申请也并非是构成行政不作的必然前提;行政不作只能针对法定行政作为义务而存在,是一种当然的违法行为,并只能界定为程序上的不为.

  • 标签: 行政不作为 内涵 界定 行政作为义务 行政主体 违法行为
  • 简介:目前对于不作参与主要存在两种思考路径:一是以义务理论为中心的路径,一是以法益侵害为中心的支配的路径。义务理论的解决路径与我国刑法的规定并不契合。在支配框架下思考不作参与问题是正确的解决之道,但现有的支配犯下的各种观点多有不足。根据保证人义务的类型来判断正犯的区别理论有其可取之处,但需对其进行一定的修正,使其避免义务理论的通病,同时能够受到犯罪支配论的制约。不作的参与的定性,应坚持修正的区别理论,即当保证人对被害人的无助状态存在保护支配时,保证人的不作成立正犯;当保证人对作为人的侵害行为存在监护支配时,保证人的不作成立共犯。

  • 标签: 不作为参与 义务犯 支配犯 修正的区别理论
  • 简介:行政不作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作为义务,但是在程序上拖延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行政不作以行政主体负有作为义务为前提。明示拒绝行为不属于行政不作。行政主体作出明示拒绝行为,当事人起诉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如经释明当事人仍坚持该诉讼请求,法院应按照行政不作案件的审理思路进行审理。行政不作案件的审理思路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原告是否向被告提出过申请、被告是否存在不作(被告是否负有作为义务;若有,被告是否作出了行为)、被告不作是否具有正当事由。

  • 标签: 行政不作为 明示拒绝 审理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