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域外立法例中,有犯罪事实但不负刑事责任的少年被告人被误捕、误判后,享有或部分享有国家补偿请求权。这是因为司法误认是司法权运用中难以避免却又务必容许的风险,基于分配正义的原理,应该由社会成员公平分担被误认被告人的牺牲利益。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二)项关于免责事由的规定不仅剥夺了少年被告人的赔偿申请权,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司法赔偿的成功申请,上述规定有违未成年人特别保护刑事政策。因此应在《国家赔偿法》相关条文基础上,建构与完善无过失责任的少年被告人刑事补偿制度,同时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去平衡刑事补偿个案中社会文化观念与被告人权利救济之间的冲突。
简介:《物权法》第102条的理解及应用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很大的争议,笔者通过查询不同法院的判决认定,主要从司法实务角度提出自己对《物权法》第102条的观点。
简介:监护撤销与恢复是监护变更的基础内容与重要环节,《民法总则(草案)》在第34、35条设置了监护执行人撤销与恢复制度,但两个条文沿袭《侵害未成年人意见》的痕迹过重,忽略成年监护与未成年监护的客观差异,撤销事由划分不当且对监护终止体系造成冲击,撤销之诉提起主体虽多但配置不合理,恢复原监护的限制过少而容易影响新监护秩序的稳定,在实践上不符合社会现实需要,在理论上不符合监护原理,并且违背了《残疾人权利公约》等我国参加缔结的公约的要求。对此,应摒弃陈旧的全面监护模式,贯彻部分监护理论,为被监护人参加诉讼程序提供支持,并根据成年监护与未成年监护的不同特点,在撤销事由上重拾现行《民法通则》的失职与侵害划分方法,明确被监护人、临时监护人、检察机关、社会组织的撤销诉讼主体资格,肯认法院既可依申请也可依职权撤销监护资格,设置撤销之诉冷冻期避免监护人遭受诉讼烦扰,并将监护恢复仅限于未成年人的父母。且原监护撤销事由应限于非故意的失职或侵害行为。
简介:这几年,我国的电影制片业在大众文化市场的激烈竞争中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电影市场不景气,观众总人次以每年5个亿左右的速度递减:半数以上的电影制片厂财政赤字持续上升,再生产能力已降到最低点……在人们苦苦探寻着如何重振电影制片业的时候,珠江电影制片公司的探索和实践给我们以某些启示。近年来,珠影公司贯彻“二为”和“双百”方针,陆续推出了《商界》、《女人街》、《特区打工妹》等一大批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俱佳的影片,公司每年上交给国家的利润在全国同行业中连年名列前茅。去年全国各电影厂向国家上交的总利润为1200万元,其中,仅珠影公司一家就上交了600万元。
简介:2000年4月30日,“欧洲社会民主主义学者论坛”会议秘书、荷兰工党贝克曼基金会高级研究员、荷兰《社会主义与民主》杂志主编勒内·库泼鲁斯博士在参加了北京“21世纪的挑战与第三条道路”国际学术研讨会后来中央编译局顺访,与编译局世界社会主义研究所的研究人员座谈“第三条道路”和“荷兰模式”等问题。他在讨论中主要谈了以下内容。一、关于“第三条道路”的概念“第三条道路”不是一种系统的学说或一种意识形态,而是关于全球化趋势与社会民主主义可能采取何种对策的一场跨国讨论。人们之所以提出“第三条道路”,是因为传统的政治选择以及它们所赖以存在的价值观已不足以适应今天这个不断变化的社会。事实已经证明,新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