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我国现行合同法的规定,在无权处分情形下形成的合同,由于合同当事人在成立合同时欠缺相应的处分权能,合同是效力待定的,需要被处分物真正的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取得相应的处分权,才会使合同产生有效的结果。随着我国《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颁布,其中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以欠缺处分权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意味着无权处分的合同是有效。本身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在法学研究中就存在争议,随着新法条的出现,使得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更需进行研究。本文考量法条之间不同的规定,来解决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出版日期
2018年11月2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