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随着社会的复杂多变,利益的错综复杂,雇佣关系已经发展至刑事犯罪领域,权力的角逐,利益的驱使,雇佣犯罪已经是刑事犯罪中不容小觑的特殊形态。而在雇佣犯罪中,“雇凶杀人”又是比较典型的一类。当前我国刑法以及现有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对雇佣犯罪作出具体的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用共同犯罪的理论来处理雇佣犯罪,并且有部分学者甚至将雇佣犯罪等同于教唆犯罪。但是面对表现方式日趋复杂的“雇凶杀人”案件,简单的归纳和定性往往是不全面的,不能完全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有失刑法的公平、公正。因此,此类案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认定问题在刑法理论界众说纷纭,没有一个定论。在不纯粹的雇凶杀人案件中,参照以前的案例,法院的判决中并未严格区分雇主与受雇人的责任大小,而是将雇主与受雇人的刑事责任等同对待,这样做容易违背刑法的公平原则。因此我们应该在现有的理论基础上,首先对“雇凶杀人”案件中雇主和受雇者得的刑事责任的轻重进行比较,从而作出判断,才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简介: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出现,使人们的生活方式有了明显的改变,同时也使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的提高。目前电子信息技术已经渗入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各个层次上影响着我们生活方式的走向,从整体来说电子信息技术的出现,对人们生活方式的影响,最主要的就是使生活更加便利,减少了不必要的麻烦,充分利用现有的条件,实现便捷的最大化,电子信息对人类生活方式的影响有很多,本文主要以此为研究对象,首先介绍电子信息技术的基本概念以及其发展历程,其次从出行、居住两个方面来详细介绍电子信息对人类生活的影响,最后根据以上内容,对电子信息的特点进行总结,阐述电子信息是如何使生活更加便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