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把立法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开始了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程。14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了大量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大量的立法成果。但在总结统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成果时,存在着统计标准上的这样或那样的模糊问题,主要是将一些修改、补充法律的决定统计为法律,将关于法律问题的决定一揽子统计为立法成果。这样就难以正确估价我国的立法成果,从而也就难以正确评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状况。本文试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到底制定了多少法律及哪些关于法律问题的决定应当统计为立法成果作一些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