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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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几年来的实践经验,决定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和补充: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每年的例会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第二款中的“有五分之一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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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新法规月刊》 1998年4期
出版日期 1998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