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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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三十条修改为:“施工单位安装、维修火灾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消防设备,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其资质等级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审定,并向市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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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新法规月刊》 2003年8期
出版日期 2003年08月18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