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伪造的发票上填写相关内容能否认定非法制造发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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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对于犯罪嫌疑人在伪造的发票上用税控机等工具填写(打印)虚假的消费单位名称、用途、金额和开票单位名称,并加盖开票单位公章(有的系伪造的单位公章)的行为如何定性,在司法实践中争议不断,处理结果也各不相同。笔者认为,此种行为不能定性为非法制造发票犯罪。
作者 张伟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人民检察》 2011年4期
出版日期 2011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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