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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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几年来的实践经验,决定对《上海市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作如下修改和补充:一、第三条修改为:“全国和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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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新法规月刊》 1998年10期
出版日期 1998年10月20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