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在承担刑事责任方面,学界观点认为:如果名人的行为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即满足刑法总论规定的三个特点: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以及应受惩罚性,那么就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名人明知广告用语和内容虚假,仍然做宣传,危害社会且情节严重的,可以按《刑法》第222条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可见,依据《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要追究虚假广告代言人的刑事责任,还缺乏明文的法律依据。【关键词】虚假广告侵权责任刑法代言人一、“虚假广告”和“名人”的概念界定虚假广告按不同的分类,其概念界定不同。(一)误导性虚假广告,广告的内容可能是真实的,但由于广告宣传的内容不确定,易导致购买者产生错误理解,而影响其购买决策,广告中虚假的部分是广告诉求的重点。(二)欺骗性虚假广告,广告行为人为谋取某种利益,故意设置骗局,对商品作虚假宣传,使消费者上当受骗,购买其商品或服务。(三)夸大性虚假广告,这种虚假广告滥用各种比喻、夸张等所谓的“艺术”手法,欺骗和误导社会公众,违背了广告真实性的原则。在这三类虚假广告中,误导性虚假广告的数量最多,理解虚假广告的概念,对于制止和打击虚假广告有重大的意义。……
简介:文化特殊性与差异性的形成与一定的地域环境分不开。不同的地域环境,不同的地势、水文、气候等自然生活条件对文化间差异性的形成往往有着多种影响。中华文化形成于中华大地上,这里地域辽阔,空间地理环境优越,四周都有天然限隔,内部构成体系完整的地理单元,这种独特地理单元的构成对于以后中华文化一体性的形成也有着重大影响。我国东西南北间跨度都很大,地形地势非常复杂,自然地理等方面条件相差十分悬殊,人们的生活习惯、风俗等自然也便有了重大差异。而人们习俗的差异必然造成文化及其审美意趣与美学精神的差异。同时,审美意趣与美学精神的差异与认同运动又是地域文化及其审美意识发展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