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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主张主刑执行完毕后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新罪的,应当依据先减后并原则数罪并罚。这一规定将《刑法》第71条中的“刑罚”解释为包括主刑和附加刑,混淆了数罪并罚与累犯的界限,导致得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被告人在主刑执行完毕后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因新罪而重新享有政治权利这一难以令人接受的结论,也导致了司法实践的混乱。针对该《批复》存在的问题,数罪并罚中“刑罚执行完毕”中的“刑罚”应限于主刑,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新罪并不中断前罪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的计算。

  • 标签: 剥夺政治权利 主刑 附加刑 数罪并罚 累犯
  • 简介:201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该指导案例,现对该指导案例的推选经过、裁判要点等有关情况予以解释、论证和说明。

  • 标签: 合同诈骗案 王新 数额犯 量刑 未遂 既遂
  • 简介: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分历来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尤其是当行为人在一定程度上'主动'放弃犯罪的情况下,对于能否认定为具有中止自动性而成立犯罪中止存在较大争议。关于中止自动性的判断应当受到中止减免根据的影响和制约,从犯罪中止的立法目的出发分析具体的案件。本文试图在中止减免根据理论上提出自己的理解,进而认为中止自动性应当采取'缓和的限定主观说',以期对具体案件的认定提供一点思路。

  • 标签: 中止自动性 减免根据 重复侵害 比较对象
  • 简介: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在涉少刑事审判中,针对未成年缓刑犯有可能存在的监管缺失问题,加强与社区矫正部门的沟通合作,通过“一书、一信、一电话”,建立起审判机关、社区矫正机关以及家庭三位一体、无缝衔接的未成年缓刑监管机制。

  • 标签: 监管机制 门头沟区 缓刑犯 未成年 北京市 法院
  • 简介:台湾地区'最高法院'相关判决确立了此立场,即区别障碍未遂与中止未遂的关键因素在于行为人放弃犯罪是否系出于'己意'。作者围绕着案件事实,从学理思考与实务实效的双重角度,强调对于'己意'的判定倚重于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之考量,并借助于对客观事实之分析对其加以印证。

  • 标签: 强盗罪 胁迫 中止 未遂
  • 简介:危险状态出现以后实害结果发生之前,行为人主动采取措施消除了该危险状态,避免了实际损害的发生,称之为自我挽救行为。该行为并未为法律所合理评价,因而导致一些与社会观念悖逆的极端个案的出现。解决该问题的方案有两种,"既遂说"主张将该行为定性为既遂后的悔罪情节达到减轻刑罚之目的,而"中止说"主张将其定性为犯罪中止。后者较之于前者无论是从刑法理论上还是从社会观念上都要更加易于接受,但要将其定性为中止也存在不同的论证思路。这只是一个立法或者说司法实践选择的问题。笔者倾向于将危险状态出现后行为人的自我挽救行为定性为实害的中止。

  • 标签: 危险犯 既遂 中止 实害犯
  • 简介:猫王案(Katzenkonigs-Fall)是德国联邦最高法院1988年9月15日作出的判决,即刑四庭1988年第352号(BGHvom15.09.1988-4StR352/88)。一审法院为波鸿地方法院,提交最高法院审判的争议点是:在犯罪工具者(derTatmittler)产生一个可避免的禁止认识错误(vermeidbareVerbotsirrrum)的情况下,如何界定间接正犯(mittelbarerTaterschaft)和教唆(Anstiftung)。一、基本案情地方法院以谋杀罪未遂判处被告人H和P终身监禁,被告人R九年有期徒刑并命令将其收容于精神病院。在上诉中,被告人指控该判决违反了实体

  • 标签: 判决译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 教唆犯界
  • 简介:激情犯罪是我国的立法空白点,却是世界各国刑法典普遍的法定从轻原则。刑法学研究的激情犯罪的范围较窄,仅限于因他人“不义”的言行而引起短暂强烈的情绪控制下实行的突发性暴力犯罪。2010司法解释首次明确基于“义愤”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轻,依据该解释可以界定我国激情犯罪的基本形态,并探究其特殊性。激情犯罪从轻的依据在于人身危险性,体现了背后刑罚个别化的刑罚原则。司法解释对于“激情犯罪”的明确,其实质是对我国罪刑均衡和刑罚个别化相结合的刑罚原则的阐明。这种结合体现了功利主义和报应主义刑罚观的融合,也体现了刑罚个别化原则对于我国刑罚原则的重构和修正。

  • 标签: 激情犯罪 义愤 刑罚个别化 人身危险性
  • 简介: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第1款之间是基本与结果加重犯的关系。第114条包含具体危险和轻实害结果两种情形,两种结果在规范上均属于具体危险。第115条第1款包括行为人对加重实害结果有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均属于结果加重犯。第114条既遂的标准是危险状态的出现,着手的标准是出现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着手认定与实行行为可以分离,第114条有犯罪预备、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没有犯罪未遂,也没有犯罪既遂后的中止,具体危险状态出现后行为人中止的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第115条第1款的严重实害结果是加重的犯罪构成,与第114条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共同构成量刑规则,在法定刑的选择上量刑规则起决定作用。故意的结果加重犯未遂时,适用第114条犯罪既遂。故意的结果加重犯中止时,适用第114条犯罪既遂,同时将中止作为酌定量刑情节。

  • 标签: 具体危险犯 结果加重犯 既遂 未遂 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