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切规范的存在,都是为给纠纷解决预备一套方案,民间法也不例外。文明时代的纠纷解决方式,一般分为三种:一种是司法诉讼方式,其规范运用的特点是以法律为主,以民间法为辅,即使在司法调解中,也保持这一特点。另一种是诉讼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案,如调解、仲裁等,其规范运用的特点是在法律、民间法的选择上,难分彼此,说不上谁主谁辅,在这种纠纷处理中,当事人本身具有规范适用的选择权和权利处分的选择权,这就使规范的运用要灵活得多,更多时当事人之间还通过主持人自己协商处理规范——制定纠纷解决协议。第三种是私力救济,它可以分为启动形式合法的私力救济和启动形式非法的私力救济。在私力救济中,其规范运用反倒是以民间法为主,国家法最多只为辅助。如上情形的出现,乃是因为司法的目的是为了判断是非,而诉讼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案以及私力救济解决纠纷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平息矛盾。
简介:《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我国的企业长期以来按照意识形态的要求和计划经济的教义设计了特有的经营形式,最主要的是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形态。实践表明,这样的企业形态是不成功的,它使社会经济置于低效益经营中。考察现代社会企业制度,深刻检讨我国以往陈腐的企业观,尽快采用和建立一套符合时代要求的现代企业运行机制,已成为我国当前最急迫的任务之一。本期编发五篇有关"企业制度改革"的专题讨论文章,期冀广大作者、读者参加讨论。
简介:党的十五大的召开为律师事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笔者拟联系律师管理工作实际,在十五大精神指弓厂探讨一下国资律师事务所改革问题。一、思想大解放是深化国资律师事务所改革的先导联系当前律师工作的实际,要解决国资所改革问题首先要在观念上做到两个转变:一是国资所姓“社”,合伙所姓“资”观念的转变;二是以国资所数量的多少来衡量律师事业发展水平高低观念的转变。l、关于国资所姓“社”,合伙所姓“资”观念的转变姓“社”姓“资”的问题,已经困绕了我们许多年,改革开放这么多年了,凡事都先讨论姓“社”还是姓“资”,这在实践中证明是行不通的。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后,姓“社”姓“资”的问题已经不大争论了,但是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