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为应对司法公信力危机,英美法系国家展开了以模式转型为目标的“接触型”司法公开改革。改革的内容包括“公共教育”项目、“社区接触”项目、“媒体接触”项目等,使司法与公众能够充分接触,保证司法与民意能够互动,但又不危害到司法赖以生存的根基。鉴于共同面临的类似的司法公信力危机,英美法系国家的“接触型”司法公开改革能够对我国司法公开改革提供启示。目前我国法院的司法公开改革仍从属于传统模式,其在内容、途径、方式和速度等方面存在较多的弊端。在我国未来的司法公开改革中,法院系统应不断扩大司法公开的范围、构建双层民意反馈机制、加强资源整合和部门联动、提升司法危机公关能力和出台全国法院新媒体适用规则,以建立司法与公众的互信,实现我国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宏观司法战略。
简介:在“先因型”敲诈勒索行为中,“行为实施人”不具有刑法规范意义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或者至少缺乏全部占有其所主张数额的他人财物的目的;利益补偿要求不能简单评价为以“恶害”威胁;被敲诈者的“恐惧心理”缺乏规范支撑和现实意义。被敲诈者由于先前的失范性行为造成“行为实施人”真实、合法利益遭受侵害的,“行为实施人”继而主张利益补偿的诉求行为,即便以暴力、威胁等手段主张,在排除构成其他诸如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等例外后,应该在刑法规范解释的角度考虑将其做无罪化处理。事实上,在“先因型”敲诈勒索行为中,“行为实施人”与被敲诈者之间妥协性、选择性处理方式的提出或者合意的达成往往是双方价值权衡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倾向性选择,带有民事协商和私法自治的性质,刑法规制并无必要强行介入。当然,“先因型”敲诈勒索行为入罪否定性评价的结论并非绝对,需要辅以特定的规则限制,“行为实施人”利益补偿诉求应当以“一次性用尽”原则为约束条件。
简介:本文结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对德国旭普林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ICC裁决一案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中对于外国裁决和非内国裁决的表述,阐述了作者对于《纽约公约》项下的非本国裁决的含义的看法,论述了非本国裁决与外国裁决之间的区别。笔者认为,《纽约公约》项下的外国裁决指在申请承认与执行地国以外的国家境内作出的裁决,而非本国裁决是指申请人向执行地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在该法院地国境内作出的裁决,而根据裁决执行地国(也是裁决作出地国)的法律,该裁决不属于当地裁决的情况。非本国裁决既不是本国裁决,也不是外国裁决。本案ICC裁决可以被视为《纽约公约》项下的非本国裁决,理由是裁决根据ICC规则在ICC仲裁院的管理下在我国境内作出,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又找不出该裁决为我国裁决的法律依据,而绝不是由于该裁决由外国仲裁机构作出。作者认为,我国在修订《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过程中,应当澄清我国涉外仲裁立法与实践中所涉及的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问题。
简介:目的:主要探讨多层螺旋CT后处理技术对于诊断鼻骨骨折所体现的法医学意义。方法:选取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在我市某医院进行鼻骨骨折治疗的患者共50例,分别对患者进行DR平片和多层螺旋CT检查,对外伤所致骨折位置、走向等情况可以明确判定,多层螺旋CT检查相对于DR平片检查具有显著优势,由于P<0.05,对两组患者在法医学临床诊断以及伤情鉴定中具有明显的统计学意义。结果:通过诊断验证,在对鼻骨骨折法医学的研究中,运用多层螺旋CT后处理技术具有非常重要的临床意义。结论:采用多层螺旋CT诊断鼻骨骨折,准确性高、敏感性强,可以为法医诊断和伤情鉴定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依据,值得在法医临床应用上推广。在此,对多层螺旋CT后处理技术应用于诊断鼻骨骨折的法医学意义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