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为保护具有世界声誉的杂技艺术,我国《著作权法》将“杂技艺术作品”作为作品的一类,并在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过程中将其定义补充完善。然而,“杂技艺术作品”的规定在学界一直存在争议。因此,探究“杂技艺术作品”规定的合理性具有重要意义。实际上,根据著作权法基本理论探究可以发现,“杂技艺术作品”的规定并无必要,同时,“杂技艺术作品”规定十余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充分发挥保护我国具有世界声誉的杂技艺术的作用。因此,应当删除“杂技艺术作品”的规定,同时,扩大关于表演者的范围,用表演者权保护杂技、魔术、马戏的表演者,从而在著作权法意义上为其提供合理的保护。
简介:摘要班主任是学校最苦的岗位,尤其是中职学校的班主任更是难上加难,要言传,更要身教。作为一名中职班主任,承担着塑造学生学习、生活、精神三方面的重任,要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习惯,并学会做人,成为社会所需要的人才。
简介:当下中国,国税总局实质上垄断了税务行政领域税法规范的解释权。这一现象既不符合权力分立与制衡理论,也难以摆脱社会各界对国税总局“集裁判员与运动员于一身”的体制质疑。然而,通过对税收法定原则和功能适当原则分析可知,国税总局解释权不仅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而且具有实质上的正当性。纵然如此,对国税总局解释权的行使仍应保持足够的警惕,限制其滥权为恶的可能,促使其保持解释的合法性限度。要实现这一目标,有必要将纳税人主义厘定为国税总局解释税法的基础立场。在此基础上,一方面可以解释性文件制定为主线,通过正当程序的设定,敦促国税总局解释权的正当行使;另一方面可以解释性文件监督为内核,通过立体化监督体系的创设,规制国税总局解释权的合法运作。
简介:雇主行使劳动合同条款变更权,实为企业因应经济变化行使其经营管理权之内在需要,其关键在于对劳工影响至为重要之劳动合同条款变更要否征得劳工之同意。在对该项变更权进行司法控制的实践中,一些域外国家和地区的判断基准和裁判规则各有特点,如德、法实行严格细致的公法干预,英国似有放松规制之倾向,而我国台湾地区侧重具体与抽象并举的多元化判断基准。反观我国大陆之相关规定,其裁判规则标准不一,司法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难以预期,亟需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