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通知将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案列为法院自诉案件范围。我们认为,对本罪管辖权的此种划分是不妥当的,它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了对本罪的打击不力,从而使执行难的问题越来越多。首先,我们来分析本罪的犯罪主体。本罪主体只是负有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没有这种义务的人一般不能独立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作为本罪的共同犯罪人。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应当执行而故意扩绝执行。如果确因不知判决、裁定已经生效而未执行的,或者因某种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实
简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犯罪构成要件及罪数形态等方面均存在不完善之处,为更好地维护司法权威,应扩大犯罪主体,重新确定客观方面,澄清保护客体,并对共同犯罪等问题作实事求是的评价.
简介:事先性、特定性、适用性和服务性并不能体现税收事先裁定行为的法律属性特质,因而应当从是否创设新的法律关系,是否具有双方约束力,是否要求普遍适用性以及是否满足可救济性四个方面分析其基本特征。通过基于以上四个方面的比较,税收事先裁定行为排除了行政决定、行政合同、行政解释以及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属性可能。应当将税收事先裁定行为界定为一种助成性行政指导行为,同时通过对行政指导起源、性质和作用的再认识以及借鉴日本法上'法令适用事前确认程序',应当在构建和完善税收事先裁定制度的过程中注重依法行政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的遵守,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推动税收征收管理法治化的同时,促进该制度的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