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金融诈骗罪是指行为人在金融领域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财产等非法方法,以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骗取数额较大的财产,从而严重侵犯金融机构吸收储户存款权利、金融信用稳定权利的行为。金融诈骗罪的主观要素必定包含非法占有意图,相关司法解释亦肯定了非法占有意图的主观要素,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欺诈行为往往不会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单位故意实施的金融诈骗行为只要符合应受刑罚惩罚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标准,皆应当以明文规定的相应罪名予以刑事惩罚。刑法学必须正视金融业的金融创新发展规律,正视国家营造的鼓励、引导、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政策走向,正确区分合法民间融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的认定标准。
简介:租车诈骗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频发的特殊诈骗类型,俗称“两头骗”,它是指通过实施前行为骗取车辆。再实施后行为对车辆进行质押或变卖。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前行为属于合同诈骗行为没有争议,然而后行为的性质认定及其前后行为关系的判断,则是此类案件出现定性混乱的主要原因。因此,此类案件的处理不仅必须明晰诈骗行为与民事欺诈的界限,还应准确定性前后行为的关系,即租车诈骗的前行为属于合同诈骗,后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普通诈骗,两者不具有事后(前)不可罚行为关系,而存在“同质性”数额牵连关系,并且前后行为所涉犯罪数额应累积计算,最终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此判断,才能避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才能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