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最近,我们在某公司进行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查出了将帐户余额由贷方改为借方,从而轻易贪污公款10万元的犯罪事实。会计改制,欠母公司的5万元哪去了我们在核对该公司同母公司往来帐时,发现1992年10月该公司向母公司借款,从1992年底至1993年6月末反映在“国内帐款结算”科目中一直欠母公司5万元,即贷方余额5万元。1993年7月,我国开始实行新的会计制度,转制时原“国内帐款结算”科目撤销,其业务内容分别并入新的“应收帐款”、“应付帐款”和“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而在新帐户中,没有反映原来欠母公司的5万元,却在“其他应付款”明细户中反映母公司借方余额5万元,是笔误?还是巧合?审计人员决定继续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