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1965年以前,在德国法律中,尚没有使用著作人身权(Urheberpersoenlichkeitsrecht)的术语,因此,也不会有关于侵犯著作人身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在当时的《文学和音乐作品著作权法》和《美术和摄影作品著作权法》中,对著作权的保护,只有简单的规定受害人在其著作权受到侵害时,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的判决对补充法律上的不足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侵犯著作人身权而要求非财产损害赔偿(即精神损害赔偿)时,法院首先依据《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并与《德国基本法》第1条和第2条相联系承认著作人身权的保护,固然后按照《德国民法典》原第847条确定非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
简介:<正>一、商法思维与公司法应对网络技术应用的定位对于商法思维,学界与司法界有不同观点,有商法价值理念、商法精神、商法意识等多种表述。学者认为,保障营利是商法的基本价值理念,具有相对性与客观性。~①就商法追求营利的基本价值理念的相对性而言,其具体化为维护交易的效率与安全这两个商法的基本原则。~②就商法追求营利的基本价值理念的客观性而言,保障营利的价值理念以维护交易安全与交易效率的细化形式体现在商事主体与商行为的具体法律制度之中。~③本文认为,商法最高宗旨在于保障商事主体的营利,此即所谓的效益优先,同时兼顾公平等价值取向。在商法理论上,效益优先主要体现为保障或者促进交易迅捷、维护交易安全等商法基本原则。理论界对于公司的特性有不同的概括,但大多将公司的营利型、社团性、法定性等特性包含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