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变更管辖制度一直是刑事司法中的热门话题,在近期重大热点案件中也均能看到变更管辖的身影。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变更管辖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包括案件类型异化、启动主体的无序性、与回避制度的割裂等等,而导致这些“怪像”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我国特有的诉讼构造。因此,对变更管辖制度的分析与反思,离不开对刑事诉讼构造论的发展与创新。基于此,笔者在对北京、新疆、江苏三地实证调查的基础之上,对变更管辖制度进行理论上的解读,并在构造上对变更管辖制度进行重建。
简介:德日犯罪三阶层论和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具有相同的入罪要素和犯罪构成雏形。两者的显著区别在于出罪要素上,即前者具有犯罪豁免性质的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和超法规责任阻却事由的出罪要素,而后者没有犯罪豁免事由的出罪要素。德日犯罪三阶层论具有明显违反法治精神的缺陷,在处理复杂疑难案件上并不比犯罪构成四要件说更有优势。对于各种类型的复杂疑难案件,并非更换犯罪构成体系即可解决问题,主要应从刑法解释论、罪数形态论、认识错误论、共同犯罪论、违法实质论等其他相关理论来探求解决问题之道。
刑事诉讼变更管辖问题研究——基于京、新、苏三地实证调查
复杂疑难案件下犯罪构成理论的优劣对决——犯罪构成四要件说与德日犯罪三阶层论的对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