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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上接2017年第4期第5页)(六)重大手术、理解能力差的特殊患者和试验性医疗行为知情同意录音备查制度伴随着社会的进步,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学习型患者”在患者中的比例会越来越多,更为重要的是家父式的医患关系已经不能满足患者的要求了。患者强烈要求参与到临床决策中,并与医务人员分享“病情、治疗方案、风险和费用”这四个方面的专业知识。而只有基于专业知识分享并最终达成认知共识,才是避免纠纷的因应之道。然而,我国医疗行业这些年推行的“知情同意”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却将重心放在了“同意”上,导致“签个字吧”已经成为我国目前临床上的口头禅,而且还错误地认为“知情同意”制度可以免除医院的所有责任。

  • 标签: 医院管理模式 医学服务模式 “知情同意” 转型 立法 临床决策
  • 简介:(上接2017年第1期第25页)(三)完善《政府采购法》的需要《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从其制定之初就备受争议。一方面从判断标准上来看,按照我国现有《政府采购法》及其有关规定,确定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需要考虑采购主体、资金来源、标的和采购标准等几方面因素。

  • 标签: 《政府采购法》 财政部门 基本药物 监管 招标 采购主体
  • 简介:近年来,互联网进入医疗卫生行业已经成为一大趋势。"互联网+"医疗对传统的监督管理模式提出重大挑战。从卫生监督的法制建设上来说,面临着与传统医疗机构的界定、诊疗行为的认定、从业人员资质的管理等系列问题。本文汇集近年来的相关文献及行业动态,结合日常工作实际,从运用互联网新媒体进行普法宣传、建立对应的监测体系、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创新监督管理、促进部门联合等方面进行阐述,对今后的医疗卫生监督法制建设提供参考。

  • 标签: 互联网+ 互联网医疗 卫生监督 法制建设
  • 简介: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可能对判决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关乎到能否有力地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因而成为医学界与法学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医疗侵权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本文中,笔者将主要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对“医疗侵权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影响以及今后立法趋势等方面做出阐释与论述。

  • 标签: 医疗侵权 举证责任倒置 影响 立法趋势
  • 简介:通过数据对辽宁老龄化状况及与国家平均水平进行了对比分析,提出辽宁老龄化的三个特点:已进入中度老龄化阶段;老年抚养比逐年加大,老龄人口健康状况不佳,但优于国家平均水平。在此背景,详细分析了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背景辽宁养老保障体系面临的问题,如养老服务、医疗服务供给不足,养老金缺口大,并提出了辽宁深化养老制度改革的路径和对策,即引入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养老领域。养老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联合开展医养服务,发挥延迟退休对养老金支付缺口的补偿效应,深化养老保险金制度改革。

  • 标签: 辽宁人口老龄化 养老保障体系 中度老龄化 延迟退休
  • 简介: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管工作责任重大。地方卫生部门对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工作主要包括:卫生许可、相关日常监督、对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等内容。基层食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管工作面广、量大、情况复杂,如何在新形势做好基层食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管工作,作者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认为应做到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到位等七个方面。

  • 标签: 基层 食品生产 卫生监督
  • 简介:检察机关作为惩治腐败和法律监督的机关,公正执法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公正执法须有一支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检察队伍,队伍建设也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在新的形势.显得尤为重要。

  • 标签: 检察机关 惩治腐败 法律监督 公正执法 人民 队伍建设
  • 简介:(上接2016年第5期第8页)需要指出的是,就像人格权之及于身体一样,从病理标本载体形式我们可以看出病理标本无论是器官、组织还是细胞甚至基因,在某些特定情况都可以认定为人格权的延伸,而非仅仅是物权的支配。王泽鉴教授将德国精子灭失案放在其侵权行为法著作有关于对“身体权、健康权”侵害的部分,并强调“人格的自主决定在一定的要件,应延长存在于与身体分离的部分而予以适当必要的保护”。

  • 标签: 病历档案 所有权人 病理标本 身体权 侵权行为法 王泽鉴
  • 简介:参酌两大法系的立法与司法经验,当患者生命健康处于"稍有迟延,危险必至"的紧急状况,而无法取得患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结合国内相关立法现状,并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相关规定进行质疑与匡正,以期完善立法。

  • 标签: 知情同意权 紧急状态 豁免 立法完善
  • 简介: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确定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对我国而言,现阶段必须要对基本医疗服务之范围加以界定的首要原因,是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尚未达到能够使国家完全承担人们所有医疗服务费用的水平,而必须有选择地加以保障;而另外一个原因则是为了增进全体社会成员的医疗福利。我国基本医疗服务的确定应当立足于可及性、必需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以及符合公序良俗四个基本原则。《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有关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概念的条款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 标签: 基本医疗服务 法律保障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