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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关于我国律师职业的性质,《律师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这一规定明确了社会主义的律师同资本主义国家律师是自由职业者的根本区别。在律师制度刚刚恢复时,从立法上作出这一规定,有利于肃清视律师为异己的极“左”思潮的影响,从而提高了律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但随着改革、开放、搞活的深入进行,律师工作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而有必要对律师职业的性质进行新的思考。为了进一步突出和强化律师这一特殊主体,笔者认为应将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改称为律师是“法律服务工作者”。理由如下:

  • 标签: 法律服务 律师制度 律师职业 职业性质 律师工作 合法权益
  • 简介:行政复议制度的性质关系着整个行政复议制度的定位和制度设计走向。一国(或地区)的政治权力由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构成,任何公权力组织的活动均不外乎适用此三权或其中之一、二。复议行为适用的裁决权所具有的司法性质,决定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司法化性质。在司法化性质前提下,复议裁决主体必须具备司法化相应的特征,即尽可能的保持独立、中立,以及裁决程序的司法化。而超然、中立的身份决定了复议裁决主体不应该成为后诉的被告。这种制度设计有利于提高复议裁决质量、彻底解决行政纠纷、提高复议裁决主体的权威和尊严。

  • 标签: 性质 中立 权力结构 行政复议委员会
  • 简介:售后包租是开发商的促销手段之一,但“包租”约定,使得售后包租的行为具备了“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特征。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应保持足够的谨慎,其直接原因在于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要求,根本的原因在于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模式应当由“强政府——弱市场”向“强政府——强市场”进行转变,政府应当适当放权,加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功能;同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慎用也使得存款人能够以被害人的身份来维护其债权。对于售后包租的行为,只要开发商已经依法取得了预售销售许可,通常就不应将其认定为“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间所产生的纠纷,应通过民事领域的法律加以解决。

  • 标签: 售后包租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谦抑性原则 政府角色 市场
  • 简介:论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兼评当前理论和实践中的几种观点万春万春,男,1959年2月生,1982年8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现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刊物《人民检察》月刊副主编兼编辑部主任,副编审;并任《中国检察报》社编委。自1982底开始,先后在上海...

  • 标签: 检察机关的性质 法律监督权 法律监督机关 公诉权 前理论 机关性质
  • 简介:执行权是综合性权力,部分属于司法权,部分属于行政权。我国无需在法院之外另设执行机构,但必须严格区分法官与执行员,即执行员应行使执行中的行政权,负责具体执行事务的实施,而法官应行使执行中的司法权,负责裁判包括当事人、案外人与执行员之间争端在内的所有执行纠纷。西方二种典型的执行体制形式虽似对立,但均是如此分配执行权。这样既可分别建立起对二种执行权的控制机制,又可给予当事人充分的司法救济。

  • 标签: 民事执行体制 执行权 强制执行 权力控制 监督机制
  • 简介:<正>依据我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是指经济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经济合同时,所应给付对方的由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一定数额的货币。违约金是对违约者实行经济制裁的手段,是赔偿因违约而使对方遭受损失的措施。一、国际上有关违约金性质的立法情况关于违约金的性质问题,各国立法不同。但归纳起来不外两种:一种是将违约金视为预定的赔偿额。这时,违约金不具有惩罚性,只具有补偿性。将违约金视为赔偿额的国家有法国、日本、捷克斯洛伐克等国家;另一种是将违约金看成是罚金和赔偿金。即违约

  • 标签: 违约金 《经济合同法》 违约人 惩罚性 补偿性 违约方
  • 简介:一、从两起公共设施致害事件谈起事件一:2008年11月15日,浙江省杭州市风情大道地铁一号线施工现场发生坍塌事故,伤亡惨重,成为我国地铁建设历史中最严重的事故。其原因主要在于地铁线路设计、施工、招投标、工程管理以及监管方面的重大缺陷。其实,在我国,地铁塌陷事故并非初次发生,近两年来,在北京、广州、深圳等地已发生多起。

  • 标签: 公有公共设施 公共营造物 致害赔偿责任
  • 简介: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我国刑法中受贿罪的主观违法要素,对于该要件的性质与认定,在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素有争议。2016年4月18日两高颁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为他人谋取利益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这一规定对以往司法解释既有继承又有超越,对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司法认定具有重要意义。该司法解释规定了四种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对此应当进行刑法教义学的阐释,以便为受贿罪的司法认定提供法理根据。

  • 标签: 受贿罪 为他人谋取利益 主观违法要素 事后受财
  • 简介:短短数午间,“保护的责任”(R2P)概念在国际社会中获得普遍接受,这表明国际社会在某些特殊情形下追求保护平民这一非国家价值的趋势。R2P议题的主要甚至真正价值不在于强调国家履行R2P的责任,而在于强调国际社会,尤其作为其代表的联合国承担履行R2P的责任。迄今为止,联合国只负有政治责任,而不负有法律义务实施R2P。之所以如此,原因是复杂的。但无论如何,既有的政治责任进路不可能充分克服阻碍联合国有效履行R2P的一个重要原因,即政治意愿障碍,从而确保联合国有效履行R2P;必要的新进路是,针对少数特定的情形规定联合国负有法律义务履行R2P,并为不履行R2P承担法律责任。

  • 标签: 保护的责任 联合国 政治责任 法律义务
  • 简介:<正>一、所有权形态的演变法学上关于所有权定义,可以说,千百年来一直是以罗马法学家的解释和表述为准则的。这种解释和表述多少世纪以来一直被后人奉为经典和圭臬。在罗马法上,所有权一词被表述为Dominium,意即统治、控制、支配、管领。罗马法学家将其概括为“人对物的完全的权利”,即具有对世的、排他的、绝对的特性。这种观念对现代民法中的所有权理论及其立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这种罗马法上的所有权概念的最大特点就是将所有权表述为所有权各项权能的集合。即便是抽象概括的定义方式也是建立在具体的

  • 标签: 所有权 全民财产 全民所有 信托投资 实现方式 委员
  • 简介:我国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罗马氏族集体土地制度相似,糅合了公法层面的治理功能、生存保障功能以及私法层面的市场化私权功能,对集体土地上承载的这三重功能进行区分,是解决现今农村土地问题的理论前提。集体土地最初作为国家控制农村社会经济的一种政治性安排的法律治理结构,强化了农民与集体基于土地的身份关系,把保障集体内部成员的生存作为首要价值目标,并强调土地利用的平等性。集体所有模式还导致了“成员权”与“公民权”这双重身份的重叠与抵牾,这实质上反映了集体土地上保障功能与市场机能的冲突。随着农村治理结构的转变,集体土地所有权逐渐转变为具备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私权规范,立法上应对集体土地的“初始分配”与“自由流转”两个阶段进行适当区分和切割,而非将两种截然不同的价值理念同时混同在一套农地制度之中。

  • 标签: 关键词 集体土地所有权 治理功能 生存保障功能 市场资源配置功能
  • 简介:一佛山市辖四市二区(南海、顺德、三水、高明、城区、石湾区)地处珠江三角洲腹地,靠近港澳,毗邻广州,水陆交通发达。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很快,1987年工农业总产值已提前实现翻两番,1993年工农业总产值达到759亿元,是广东省商品经济发展最快的地区之一,广东的“四小虎”,佛山现有“两虎”(南海、顺德)。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佛山市的社会治安亦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其中尤以带黑社会性质团伙犯罪为最突出、最猖撅,已成为危害佛山社会治安稳定、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经济顺利发展的严重问题。

  • 标签: 有组织犯罪 团伙犯罪 黑社会性质 佛山地区 犯罪团伙 佛山市
  • 简介:<正>我国经济合同法明确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无效经济合同以确认权。然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无效经济合同确认的行为属何种性质,这种确认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理论上认识很不一致。就审判实践来说,合同当事人对工商行政机关无效经济合同确认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一般有三种:①合同当事人只对无效经济合同确认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确认无效没有异议,仅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合同无效后的财产处理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③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确认无效和财产处理均不服而一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不论哪一种情况,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都涉及到对工商

  • 标签: 无效经济合同 国家行政机关 具体行政行为 合同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简介:近年来,我国有关冲突法的研究汗牛充栋,但从法理学角度来分析冲突法的成果并不多,这造成了冲突法基本理论研究的薄弱。冲突法作为法的组成部分,必然在法理学上拥有自己的地位,因而有必要从法理学对法的分类来探讨冲突法的性质和归属。在法的微观分类上,冲突法属于法的技术性规定:在法的宏观分类上,冲突法属于民法、实体法、国内法的一部分。由于冲突法不能单独调整任何社会关系,所谓国际私法以间接和直接两种方法来调整涉外关系的观点并不能成立,民商事实体规范不属于国际私法的范畴,国际私法应该回归到冲突法的研究当中。

  • 标签: 冲突法 冲突规范 法律规则 法的技术性规定 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
  • 简介:第三人侵权的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有三种情形:违反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法定的安全保障合同义务,由赔偿权利人选择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还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违反法定的除合同义务以外的其它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后,其追偿的数额应以不超过侵权第三人可能赔偿的数额为限。

  • 标签: 安全保障义务 补充责任 合同义务 法定义务
  • 简介:在劳资集体谈判制度不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企业劳动规章往往内容庞杂,目的与功能多元。由此决定,"根据二分说"关于劳动规章的法律性质宜分类处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事项的生效需取得劳动者同意的见解最为合理,且能从源头上避免劳动规章与劳动合同的效力冲突等不必要的争端。至于该学说的个别技术性瑕疵,则完全可以获得修补,这不应成为彻底否定该说合理性、优越性的理由。

  • 标签: 劳动规章 法律性质 定型化契约 集体合意 根据二分说
  • 简介:添附中的求偿关系,在传统的民法中均被定性为不当得利,但是其与不当得利之间存在着诸多区别,最为显明的是添附一方取得新物所有权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添附中的求偿关系,不属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四种典型之债,应属于非典型之债。添附中的求偿关系等非典型之债的存在,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适用问题,从一个侧面回应了我国民法典编纂中关于是否应设立债法总则的争论,设立债法总则不仅对于合同、侵权行为等典型之债具有意义,对于添附中的求偿关系等非典型之债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

  • 标签: 添附 求偿关系 不当得利 非典型之债 债法总则
  • 简介:行为人以不作为参与他人的法益侵害行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若能成立共同犯罪,是成立不作为的共同正犯还是不作为的帮助犯,均存在争议。相对而言,重要作用理论和因果过程支配理论具有妥当性。关于行为人以不作为参与他人的作为犯的性质,主要涉及在什么范围内承认犯罪阻止义务,以及在负有犯罪阻止义务者能够履行义务而不履行时,是成立共同正犯、同时正犯还是帮助犯。应当认为,在不作为者与作为者存在共谋的场合,可以成立共同正犯;不存在共谋的,如果否认义务犯理论,应当根据是否存在事实支配关系或者行为人对法益侵害结果的发生的作用力的大小,分别成立不作为的共同正犯和帮助犯。在行为人以不作为参与他人的不作为犯的场合,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成立不作为的共同正犯或者同时正犯。

  • 标签: 不作为 参与 法益侵害 不作为的共同正犯 不作为的帮助犯
  • 简介:在生态文明语境下,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法律责任制度至关重要。为此,就需要厘清生态环境法律责任的性质、承担方式和救济途径。为此,我们选择了一组论文就此展开专题讨论。《论(侵权责任法)第68条之部分连带责任性质》一文从((侵权责任法》第68条性质之争议谈起,分析了“部分连带责任”说的合理性以及环境侵权司法解释与《侵权责任法》之契合之处。《生态修复法律责任之偏见与新识》一文则认为,生态修复法律责任与环境法律责任存在显著区别,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其法律性质和承担方式。《美国水污染损害评估法制及其借鉴》一文则以比较法视角分析了美国水污染损害评估法律实践及其借鉴意义,进而从法律救济的角度提出了健全和完善我国水污染损害评估法制的对策建议。

  • 标签: 环境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 责任性质 第68条 生态文明 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