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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南海问题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重要议题。南海问题的显现与升级有多种原因,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东盟一些国家强化对南海岛礁的抢占和加强资源开发力度,以及域外大国的参与及偏袒等。一般认为,南海问题包括南沙岛礁领土争议及海域划界争议,而处理这些争议的基础之一是必须进一步地明确我国在南海划出的断续线或u形线的性质,以及线内水域的法律地位。中国南海断续线的性质应为岛屿归属及资源管辖线,而其线内水域的法律地位分为两类:基于海洋法制度下的水域和历史权利下的特殊水域,两者并行不悖,互相补充。为此,我国可根据直线基线的方法适时宣布在南沙群岛的领海基线,并运用群岛基线制度明确管辖海域范围,以确保中国在南海诸岛的主权和利益。

  • 标签: 南海问题 南海断续线 岛屿归属线 资源管辖线
  • 简介:"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是民初大理院一种主要而又特殊的民事法源,其名称、内容和性质是揭示该法源特殊性的基础和关键。深入研究发现,其在当时无专门确定的名称,综合考量相关因素,"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为其最允当之名称;其内容范围,亦非统一明确,须通过司法机关的适用才能确定;其性质,不能简单地论定为制定法,它是在民初特殊的法制条件下,一种须通过司法进行确认的制定法。"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名称、内容和性质呈现出不确定性,是由其特殊的来源和当时的政治大环境造成的。这一法源所关涉的不仅是立法问题,还是司法问题。

  • 标签: “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名称 内容 性质 大理院
  • 简介:随着倒签提单纠纷的日渐增多,对此种行为的法律属性的界定及法律责任的追究日益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甚或难以回避的问题。对此,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笔者在对这些观点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

  • 标签: 倒签提单行为 法律责任 法定义务 违约行为 侵权行为 管辖权
  • 简介:普通债权可以通过通知第三债务人来实现占有的移转,从而具备了质权设定的基础,只是因为通知第三债务人无法实现公示,故需借助债权证书的交付或登记来达到公示的目的。

  • 标签: 普通债权质权 转移占有 通知第三债务人 登记
  • 简介:承接建筑安装工程保证金的性质应如何认定?王文彪今年我院受理了甘肃省临洮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诉兰州镁厂及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建筑工程公司诉兰州镁厂两起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保证金纠纷案。临洮二建和城中区建筑公司分别于90年6月和92年6月与镁厂签订了承揽工程与给...

  • 标签: 金的性质 建筑安装工程 施工方 《经济合同法》 履行保证金 工程承包合同
  • 简介:我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关于该十倍价款惩罚赔偿的请求权性质,根据传统的民法基础理论,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在损失赔偿范围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应当根据权利人所主张的法律关系进行确定,而不宜简单定性为侵权请求权或合同请求权。

  • 标签: 食品安全法 赔偿金 请求权
  • 简介:在各国关于共同犯罪的刑事立法中,存在着区分正犯与狭义共犯的二元参与体系和不作上述区分的统一正犯体系两大类型,两种体系各有不同的特点.我国刑法并未提到正犯的概念,我国学者在共犯研究中鲜有涉及到我国犯罪参与体系性质的问题.我国刑法对共犯分类采用的是统一正犯体系,与传统的统一正犯体系相比又具有我国的特色.确定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参与体系性质对于我国共同犯罪理论与实务上一系列问题的解决有重要意义.

  • 标签: 统一正犯体系 二元参与体系 犯罪参与
  • 简介: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的认定有两种观点和立法例: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潜藏于其后的原因是夫妻一体主义体现的婚姻伦理性与夫妻个体主义追求的个人自由观的内在冲突。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的认定,应以债权人与负(举)债人配偶利益的平衡为基点,具体的思路和措施是:原则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辅以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维护配偶另一方的异议权。

  • 标签: 配偶 共同债务 举证责任 证明标准
  • 简介:"多数决"是形成集体行动的一个必要手段,不能因为少数派诉求落空就斥之为"多数人暴政"。宪法权利是一个重要的制度性区分标准,亦即当多数决的对象不涉及宪法权利时它是正当的,当用多数决程序剥夺宪法权利时它才是"多数人暴政"。宪法权利正是由于对议会立法怀有警惕才发挥其功能的。这一判断也有助于在深层面上理解司法独立、违宪审查、权利法案等立宪设计的功能及其条件。当前我国思想界对多数决的恐惧,在很大程度上恰恰是由于制度性的多数决机制缺失的表现。

  • 标签: 多数决 多数人暴政 民主 宪政
  • 简介:国际投资企业形式包括股权式合营企业和契约式合营企业两种。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产生的背景分析,它是在中国具体国情中独创出来的一种企业形式,其法律性质在于它是对中外合资企业法的灵活变通,这种变通表现在其法律特征之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各方权利主义虽不尽相同,但仍符合平等互利的法律原则和国际惯例。

  • 标签: 中国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法律性质 法律特征
  • 简介:根据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和《物权法》的规定,在国有资本经营领域,国家对国企享有的“国家所有权”是一种物权。这一观点违背“资本不是物”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无法解释国有资本领域内劳动者(国企职工)的法律地位,也与诸多部门法制度和我国的现实相冲突。从物权法律制度和理论上讲,国家既不可能对投入国企的财产享有所有权,也不可能对国企本身享有所有权。实际上,此等“国家所有权”乃是国家通过行使立法权和行政权而享有的对于国企的控制权和剩余(价值)索取权,是一种经济公法领域中的公权力。

  • 标签: 国家所有权 资本 物权 公权力
  • 简介:公诉权具有法律监督权的性质,体现在追究犯罪维护法律实施、监督侦查权以及自诉权和审判权的区别等几个方面。诉审冲突论就其本质而言,是一个似是而非的命题。学者所言的冲突其实是一个在理论基点选择出现偏差、对现有问题进行简单化归罪情况下的假想,冲突似有实无。

  • 标签: 公诉权 法律监督 诉审冲突
  • 简介:对于卡多佐,学界基本上认同他是一个实用论者。但是,如果单从社会效用论的实用观出发,我们很难理解在卡多佐的司法观念中对法官精英化意识和遵循先例的强调,两者与社会效用至上的实用观存有一定的冲突。通过对《司法过程的性质》进行分析,并结合符合论和融贯论的基本理论,指出卡多佐的实用主义或实用论的真理观并非是绝对的社会效用至上理论,而是对符合论和融贯论之优点的综合借鉴,所以社会效用与法官精英化意识和遵循先例观念并存。

  • 标签: 卡多佐 实用论 融贯论 符合论
  • 简介:物权法建立了一套逻辑严密的概念体系,尤其是以所有权为核心概念的逻辑体系,但事实上,所有权并非天衣无缝的逻辑起点,亦非坚不可摧的话语基石,而是人类理性下的拟制产物或制度事实,是特定历史时期所有制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它以法律的话语来承认或确立现实的经济关系,并承载一定的社会功能。因此,我们必须从社会的经济关系上,才能真正理解所有权及其社会功能。在社会主义的中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宪法经济原则下,应当肯定和确立"公的所有权",它区别于私的所有权。因此,应当遵循目的原则与功能原则重新设计物权法的所有权制度,尊重中国现实的经济关系与生产关系,确立公的所有权制度,以期正确引导经济体制改革,而不能一味追求法人话语下的单一"私有化"。

  • 标签: 财产所有权 公共财产 公的所有权 法律拟制 社会功能
  • 简介:长期以来,中美两国对于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法律性质存在着极大的争议:中国认为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有拘束力的条约,美国却否认这一点。这种争议的结果既严重损害了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权威性,更严重阻碍了中美关系的正常发展。根据国际条约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理论,特别是从条约的基本特征、美国国内法关于条约的定性、三个联合公报的履约情况等方面进行的深入分析表明,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确定无疑是有拘束力的条约。基于此,中国政府应该积极寻求维护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权威性及其条约性质的法律对策。

  • 标签: 中美三个联合公报 条约法 有约必守 法律后果
  • 简介: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是消费者的福音,是网站经营者的噩耗,对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法律性质的正确认定是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前提。在美国屏蔽广告行为受《通讯规范法案》避风港规则的豁免是合法行为,但在学界中版权侵权论,第三人干涉合同侵权论被广泛讨论;德国“经营者可期待性标准”下屏蔽广告行为具有正当性。在我国对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法律性质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应对其进行类型化处理后再对不同类型屏蔽广告行为法律性质进行判断。借鉴德国、美国以及我国法院在最新两起案件中认定屏蔽广告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经验为部分屏蔽广告行为设置“责任豁免”,对部分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屏蔽广告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 标签: 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 法律性质 美国通信规范法案 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类型化处理
  • 简介:对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律性质,现行的各种学说均不能作出准确的界定.其中的"优先补偿说"、"让利说"和"保本经营说"实际上只是分析了该制度的经济性质;而"股权(资本)转让说"和"减资说"对该制度的法律定性,则都存在着以偏概全,难以自圆其说的缺陷.似惟有本文提出的"特殊信贷说",可比较适当地说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 标签: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法律性质 投资结构 税务机关 先行回收投资 激励机制
  • 简介: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打击是在注重通过版权执法加强内容管理成为政策转变下展开的,但是由此构建了一个错误的前提——民事侵权成为刑事介入入口。多数观点认为服务提供行为不构成对网络信息传播权的侵犯,故不属于传播行为,而是传播的"帮助"行为。其实,共同侵权与帮助侵权关系始终没有加以明确,这导致认定中存在着规则使用的矛盾。而在刑法意蕴中,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基于传播的文义特征,服务提供行为就是传播行为而不是"帮助"行为。设链者是在传播既成的事实基础上,进一步导致传播面的扩大,是一个独立性的传播阶段。

  • 标签: 网络服务 提供 传播 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