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般而言,各国宪法通常将修宪权授予代议机关行使,或者直接付诸公民复决。虽然在有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国家元首也可部分参与修宪程序,但是,至少就宪法规范而言,很少国家授予司法机关参与修宪程序的权力。不过,修宪程序并不能得到全面有效的遵行,这是各国宪政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一个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宪法修改的法律效力问题就是一个颇为棘手的问题。而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应当由哪个机关来判断宪法修正案的法律效力?司法机关可否进行这样的判断呢?这就涉及到修宪程序的一个基本性质问题,即,修宪程序是政治问题,其间出现的效力争议应当由政治部门自行解决,还是一个可以由司法机关介入其中进行判断的法律问题?
简介:基本范畴与方法,是一个学科形成与完善的标志。2004年至2014年,中国宪法学者围绕这两大主题展开了持续十年的自觉积累,以持续十届的"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平台呈现出来。通过对十届会议的与会学术材料进行计量统计与实证分析,可以获得十年宪法学发展的缩影:在这里,我们收获了围绕文本的规范共识和中国意识、比较宪法学的丰富视野、中国宪法学的实践性品格、青蓝相接的学术共同体。与此同时,迫切需要我们提升的空间有:中国宪法学范畴的体系化、宪法解释学的有效开放性、宪法学实践性的全面化与实效化、各届会议之间有待持续聚焦与传承积累,于此也可管窥中国宪法学今后相关的发展方向。
简介:最高国务会议是"五四宪法"中专属于国家主席的一种会议机制,最高国务会议表面上议而不决,但由于特殊的人员构成以及毛泽东在当时巨大的人格魅力和政治权威,最高国务会议反而成为超越常规国家机构、党的机构以及政治协商组织的超级国家权力机关,是一种统合一切的事实上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五四宪法"中国家主席制度的枢机所在。毛泽东作为国家主席,内在于"五四宪法"体制之中,并与全国人大、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常规政体结构。毛泽东作为革命领袖,即卡里斯玛担当者,又超乎在宪法之外,通过最高国务会议超越常规国家权力机关,由此形成"五四宪法"独特的二元政体结构。"五四宪法"是韦伯意义上的法理型统治和卡里斯玛统治的结合,内在地包含着毁灭自身的因素,为日后因接班人问题导致的宪法危机埋下了伏笔。
简介:中国共产党建政后所制定之五部宪法性文件中,八二宪法最为特别:《共同纲领》和五四、七五、七八宪法都是革命宪法,这一点充分体现于其序言,它们均立足于革命历史叙事,而以革命证成统治之正当性。由此正当性论证,则确定国家了基本政治精神:继续革命。这样的继续革命必定是对中国文明的革命。八二宪法则与上述四部宪法有明显不同,最重大的区别,已由该宪法序言第一段表达出来:“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本文旨在疏解八二宪法序言第一段之大义。本文从本段宪法序言中梳理出中国历史条款、中国文化条款和中华各族人民条款。这三个条款,在政治上承认了文明相对于革命之优先性。由此,统治正当性的论证部分实现了从革命到历史连续性之转移。对中国文明的继续革命失去了正当性。这三个条款部分实现了国家的政治精神从继续革命到文明之转换。正是这一新的宪法精神改交了权力与文明之间的关系:国家权力不再凌驾于文明之上,法律不再凌驾于生活之上。相反,权力在一定程度上顺承国民的生活,对民众自下而上的制度创新保持开放。由此而有了人们以“改革开放”一词所描述的中国过去三十多年来的制度变迁。就其实质而言,改革开放是中国文明之复兴。从宪法技术上说,由于放弃了继续革命之宪法精神,与此前宪法的短命不同,八二宪法也就具有生长之品质,而得以不断修订,始终具有效力。宪法序言第一段也敞开了中国未来进一步变革的可能性。
简介:美国宪法内涵了基本权利体系演化的巨大潜力,通过以权利为中心的宪法技术发展,实现了普通法原则与革命原则的有机结合,从而使美国达到了国家能力建设的历史高度。新自由主义和身份/承认政治的特殊联姻,对战后美国的“新政”宪法秩序形成了巨大冲击。当代美国宪法不仅面临来自内部矛盾的撕裂,其传统依托的“威斯特伐利亚”宪法框架也在全球化潮流中遭遇冲击。全球社会正在经历的深刻结构变迁,预示着美国宪法模式全球化的内在危机。在私法化、全球化与治理化趋势的多重挑战下,美国宪法已经陷入去政治化和泛政治化的双重困境之中。美国宪法的当代困境具有普遍代表性,这要求我们重新思考18世纪的宪法革命遗产,从中寻找新的历史进步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