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为什么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
简介:军事法在基础理论研究上相对薄弱、体系构建不尽完善,军事法自身的封闭性特点,西方军事法律制度的盲目借鉴等,导致军事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地位被忽视。但实践与理论证明法律体系的内涵构成少不了军事法,军事法伴随着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取得了长足发展,军事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作出了重要贡献。从宪政体制、立法体制、部门法的划分标准、理论研究上已经证明军事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已经成熟。军事法与其他部门法是平行并列、互为补充的关系,把军事法纳入行政法将造成理论和实践上的不协调。赋予军事法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将更加完整、自洽,能以独特的中国军事法特色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注解,有利于军事法治与国家法治协调发展。
简介:<正>法律的源流问题,是一个法律文化问题。一定的法律,从多方面体现着人们改造社会的成就,集中着阶级斗争与生产斗争的经验,是人类社会文明的产物。一部法律史,既是一部阶级斗争史,也是一部积累性的法律文化发展史。正如一定的法律都有一定的历史源流一样,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也有自己的历史源流,我认为这就是中华法系、西方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三大源流。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正是在中国实际的基础上、运用马克思主义武器,充分吸收了它们的优秀成果,加以改造、提高和发展才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充分发达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本文就此提出以下粗浅看法,供研究探讨。
简介:法律体系概念本身就是一种均衡的话语结构,只有在广义的均衡法律体系概念语境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话语结构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协调和统一。“中国特色”的民族主义法理应当取法现代性的公民国家建设,围绕法律的历史体系发挥其话语功能;“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法理应当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为准,抓住法律的价值体系做好文章;“法律体系”的建构主义法理应当效法德国“潘德克顿”法学原则,以法律的规范体系建构为核心基点。三者均衡的关键在于社会主义法治历史经验、价值理念及规范内容有机整合于法律体系的动态实践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