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宪法适用问题的再思考——与童之伟教授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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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宪法适用就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应用宪法规范处理具体案件或纠纷的专门活动。中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活动,国务院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的活动,都不属于宪法适用。不论从权力来源方面看,还是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实体法依据来看,中国宪法第126条中的“法律”都是包括宪法在内的广义的法律,中国多元多级的立法体制,为人民法院对从属性造法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违宪审查,留下一定的空间。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9年10月20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