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6世纪以来,随着欧洲的全球扩张,国际法从欧洲国家间的交往规则逐渐成为全球秩序的法律基础。今天的国际法是国际关系中一套具有普遍性的规范体系,但很大程度上仍然是西方法哲学传统和历史经验的产物,更多体现了西方理念和西方价值。这让西方背景的法学家掌握了全球规范建构的最终话语权,而其他文化中的价值和理念在国际法建构中只能受制于西方知识体系的垄断。在全球化的未来,国际法理论建构应当考虑到文化的多元化基础、非西方知识体系和文化体系中的理念和价值,如果能对现代国际法和国际治理产生积极启示,同样应当成为国际法理论的基础。中国传统政治哲学对世界和社会生活有着不同于西方的理解,为我们解决全球性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同样应当成为现代国际法理论建构的基础。
简介:在关于赦免的讨论中,被赦免者的意愿常常是一个被忽视的问题。纵观美国判例法发展史,围绕这一问题产生了"关于总统特赦的目的是一般福利还是仁慈","特赦的性质是公共行为还是私人行为"等一系列争议。事实上,这些争议背后隐藏着人们普遍认可的一般性原则——赦免必须能够为被赦免者带来利益,这一原则要求被赦免者的意愿必须被赋予法律意义,因为赦免是否能够带来更佳处境,被赦免者最具有发言权。这一逻辑产生了两个方面的制度要求:一方面,在我国自上而下启动的特赦模式中,未经同意的赦免对于特定被赦免者而言不具有约束力;另一方面,应赋予犯罪人或者受其委托的近亲属或律师自下而上申请特赦的权利,并设置相应的渠道和程序。总而言之,赋予被赦免者个人选择以法律意义,意味着现代赦免制度必须在政治目的和人权保障两种价值之间寻求平衡。
简介:亲属容隐并非中国传统法中的独立制度,它与告诉、缘坐、自首等形成了一套亲属法律体系。正是在这种相互勾连的家族法中,“亲秦相隐”体现出它在统合亲情与公义方面的独特智慧:“亲亲相隐”存在“父为子隐”和“子为父隐”两个向度。“父为子隐”是基于人情而给予尊长的特权,尊长放弃自己隐匿晚辈的特权就可以进一步表现为大义灭亲;“子为父隐”则由伦理规范演变成为义务规范,卑幼仅在尊长涉及谋反等罪行时方可控告。但这种告亲之举并非单纯“忠高于孝”的价值导向,其更多是缘坐制度下一种自我脱罪的手段。而自首制度的介入又消解了卑幼告亲的价值空间,通过将“大义灭亲”转化为“大义救亲”,实现了亲情与公义在伦理体系及法律体系中的共赢。这对化解当前伦理讨论中价值对立的僵局有一定的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