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00年11月,某市纪委收到群众举报,反映该市房屋维修公司经理钱某(时系中共党员)利用发包工程的职务便利,收受房地产开发商刘某的桑塔纳2000型轿车一辆。该纪律检查机关(下称纪检机关)随即决定查处,按纪检机关办案程序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对钱某进行审查。钱某在被纪检机关审查讯问中,检察院立案侦查前交代了纪检机关所掌握的桑塔纳轿车受贿事实,同时钱某还主动交代了未被纪检机关掌握的其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刘某等多人价值人民币近160万元的现金及物资的受贿犯罪事实。检察机关随后立案侦查,查清了钱某的前述犯罪事实,侦查中,钱某退清了全部赃款。随后,该市检察院以被告人钱某犯受贿罪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简介:《刑法》第349条第1款规定的包庇、窝藏行为,其性质会因行为人“明知”的有无、内容和程度而改变,从而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窝藏、包庇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等不同的犯罪,甚至完全可能是无罪。这就涉及到诸多刑法条文的规定。因此,应以“明知”为切入点,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把《刑法》作为统一的整体,对《刑法》第349条第1款进行体系解释,方可得到合理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