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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通过对私人健身教练概念、特征等基本问题进行阐释以及对我国私人健身教练行业现状的评述及产生原因的分析,指出将私人健身教练行业的发展置于法律规范框架的制约之下,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是该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试从私人健身教练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从业注册制度、合同管理制度、保险制度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构建我国私人健身教练行业法律规制体系进行论证,并提出具体的构想,旨在为该行业的良性发展提供建议和参考。

  • 标签: 私人健身教练 私人健身教练行业 法律规制 构建
  • 简介:法律制度环境是体育社团法治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体育社团组织的法律制度应主要以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结社自由为宗旨,符合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既要有利于体育社团的自身发展,又要规范和引导体育社团的法治化发展。具体制度设计安排应从法主体制度、管理法律制度、经营法律制度、财产保障及公共支持法律制度、评价与监督法律制度、纠纷法律救济制度等方面考虑,这些制度的完善将进一步优化体育社团改革的法治环境。

  • 标签: 体育社团 法律制度 设计
  • 简介:侵权行为与伤害责任认定是解决学校体育教育的矛盾纠纷,维护体育教育权、财产权和人身权,规范学校体育教育行为,遏制学校体育教学质量滑坡和学生体质下降的主要路径。借助文献资料法、个案分析法和逻辑分析法,在分析我国现行学校体育法的构成情况与立法缺陷,阐述学校体育教育中的侵权行为和伤害责任认定的基础上,从健全学校体育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法律救济保障体系,拓宽学校体育侵权行为与伤害救济路径等几个方面提出了我国学校体育侵权行为与伤害责任法律救济的具体策略。

  • 标签: 学校体育教育 体育法 侵权行为 伤害认定 法律救济
  • 简介:分析了青奥会目标、媒介社会责任及青奥媒介传播面临的困难与挑战,解读了青奥传播与当前体育媒介传播现状之间的矛盾与抵牾。为实现青奥会目标,当下体育媒介要以社会责任为指导,将青年人作为受众主体,淡化商业色彩、规避媒介“隐性麻醉”的负面作用,注重媒介文本定位与文化品质,发挥媒介“社会公器”与“议程设置”的功能。

  • 标签: 青奥会 媒介责任 青奥传播
  • 简介:从职业运动员工作合同的具体条款、法律性质、我国及欧美体育职业化比较发达国家的司法实践等几方面进行探讨.认为职业运动员工作合同属于一种劳动合同,应受劳动法律关系的调整。此外,从合同构成的角度出发,提出签订职业运动员工作合同必须约定运动员的职责描述、表现评价和俱乐部的组织制度三方面事务,并由这三方面的表述共同构成合同的必备条款和补充条款。

  • 标签: 职业运动员 工作合同 职责描述 表现评价 组织制度
  • 简介:职业体育俱乐部是职业体育联赛的基本组织。对内,它与教练员、运动员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能影响这些职业主体的行为;对外,它与项目协会、职业联赛管理机构及社会发生联系,对联赛管理与运营、职业体育形象等具有重要意义。职业体育俱乐部的特殊位置,决定了实现对其法律治理的重要意义。研究从现代法治的精神和理念出发,认为权利本位应是对职业体育俱乐部法律治理的核心理念,并以此理念提出了相应的建构与完善措施。

  • 标签: 职业体育俱乐部 法律治理 理念 权利本位 建构
  • 简介:据“联合国网站”http://www.un.org/chinese/报道:“中国卫生部发表的数字显示,中国每年有57000人溺水死亡,相当于每天有150多人;卫生组织估计,实际数字可能高一倍。莫纳什大学世界卫生组织暴力、伤害与残疾问题合作研究中心主任奥赛娜·史密斯在接受联合国电台访问时表示,虽然中国的溺水死亡人数全球最高,但这是一个世界性的严重问题。”

  • 标签: 社会责任 安全意识 世界卫生组织 游泳 学会 合作研究中心
  • 简介:滑雪运动和冰雪产业的蓬勃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有效保障。美国、加拿大、意大利等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对于滑雪运动伤害事故中过失责任的认定,在滑雪参与者自甘风险的范畴、滑雪参与者控制标准和注意义务、滑雪场经营者过失判断标准、举证责任等四个方面进行了细分。相比之下,我国滑雪运动伤害事故中的过失责任认定在立法方面仅有一般性规定,法院在上述四个方面的司法审判取得了初步进展。但是,我国法院判决采用客观衡量标准未能充分考量滑雪参与者的个体差异,对滑雪参与者弱势地位照顾不足,导致滑雪参与者所承担的注意义务、举证责任设置过重。建议完善滑雪运动伤害事故过失责任认定的法律规则,以推动滑雪运动的可持续发展。

  • 标签: 体育法学 滑雪运动 过失责任 注意义务 举证责任 自甘风险
  • 简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教育管理实践的推进,大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传统中奉行的过错责任为主体、公平分担损失为补充的二元归责原则不利于高校全面深入开展体育活动。分担损失规则使无过错的高校承担了本应由国家担负的社会保障义务,其适用有悖于价值上的合理性和规范上的有效性。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应恪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具体适用中坚持过错认定的客观标准,并正确认识自甘冒险抗辩理由的实质,从而为平衡高校和学生间的利益关系提供准则和依据。

  • 标签: 高校 大学生 体育伤害事故 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
  • 简介:以王栋合同门事件为例,从登记备案与合同效力的关系、合同是否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以新签订的合同为准和合同是否存在无效情形等方面分析“阴合同”、“阳合同”的法律效力。认为在王栋“合同门”事件中应以未在足协备案的“阴合同”为准,但总体上“阴阳合同”的效力是不确定的,应当加强监管,完善体育立法,订立集体合同,改革转会制度。

  • 标签: 阴阳合同 合同效力 王栋合同门事件 登记备案 虚伪表示
  • 简介:我国对新媒体转播体育赛事这一发展极为迅速的新生事物的法律界定还不太明确,认识上还存在许多分歧,造成新媒体转播体育赛事很多侵权现象经常发生。采用文献资料、逻辑分析等方法分析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概念、特征、发展概况、法律性质、侵权现象及侵权救济。结果表明,新媒体转播体育赛事已成锐不可当之势,只有完善体育赛事网络转播的法律制度、加强相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加强新媒体新闻机构行业自律,才能使我国新媒体转播体育赛事走上健康发展的康庄大道。

  • 标签: 新媒体 体育赛事 转播权 法律保护
  • 简介:在现代社会中,人的社会适应能力越来越受到教育者的关注,因为适应能力高低对个人生活和工作的影响程度不亚于身体健康状况和知识掌握的影响。传统的体育教学忽视了对学生社会适应能力的培养。在《体育与健康》课程中,设置了社会适应学习领域,这将有助于教师在体育教学过程中加强对学生责任感及体育道德行为的培养。

  • 标签: 《体育与健康》课程 学生责任感 道德行为 社会适应能力 体育教学过程 身体健康状况
  • 简介:论证民族传统体育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范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现状分析的基础上,归纳总结民族传统体育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依据法律保护的基本要求,加快专项立法,鼓励地方立法,加快体育法的配套立法建设,对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法律保护。

  • 标签: 民族传统体育 非物质文化遗产 法律保护
  • 简介:裁判员是体育赛事的重要参与方之一,作为与运动员、教练员一同参与体育赛事的人员,在相关体育法律关系中应当有其相应的法律地位及责任。在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等身体对抗因素较为突出的搏击运动项目中,裁判员的行为更易导致运动员遭受人身损害。对于体育赛事中裁判员的法律地位,公职说、雇佣说等观点不尽合理,应当将裁判员认定为赛事组织方的受托人。搏击赛事裁判员与赛事组织方之间以无偿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居多。搏击赛事中由于裁判员行为造成的运动员人身损害,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与主观过错四项构成要件。全接触空手道赛事裁判员在场上执裁过程中通常负有准确执裁义务、护具检查义务、选手核对义务、安全保护义务。对于搏击赛事裁判员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情形,此种侵权责任的抗辩应当综合考虑裁判员的法律地位和搏击运动的固有风险两方面的因素,减轻或免除裁判员的侵权责任

  • 标签: 裁判员 搏击运动 人身损害 侵权 民事责任 全接触空手道
  • 简介:山西中宇篮球俱乐部转让纠纷引发了对职业体育俱乐部与社区关系的思考。俱乐部与社区有合作关系。社区为支持俱乐部发展投入了专用性资产,俱乐部应该以其行为的正外部性服务于主场社区。以行政手段干预俱乐部主场变更来维护社区利益的作法不具有合法性。日本经验和美国法案为我国俱乐部如何践行服务社区义务带来了启示。提出依法规范俱乐部设立行为,在俱乐部准入条件中增加服务社区的相关内容,通过地方立法授予社区对俱乐部特定资产的控制权等建议。

  • 标签: 体育法 职业体育俱乐部 社区 法律义务
  • 简介: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制度的实施需要有相应的立法作保障,否则这样的制度就难以得以有效地实施。我国现行教育法律以及体育法律缺少相应的整体性与协调性的规定,需要启动对教育法律以及体育法律的整体修改,即采用包裹立法模式来确立我国的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设的法律制度。包裹立法模式是指为了达到一个整体的立法目的,立法机关在一个法律性文件中对散布在多个法律内的有关规定一次性地作出"打包"修改。体育法律修改的包裹模式的适用不仅能够提高立法效率,还能够保障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性。根据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以及现行教育法律、体育法律存在的不协调的问题,我国采用包裹式体育与教育法律的修改模式是有必要的。从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立法的角度来看,采用这种模式就要做到:我国现行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整体性修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与《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启动整体修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主体在自己的立法权限范围内启动关于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的地方立法的整体修改,以实现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立法的合法性以及协调性,保障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制度的实施及实效。

  • 标签: 包裹立法模式 立法体制 教育法律 体育法律 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
  • 简介:自1978年《体育运动国际宪章》明文规定体育运动是每个人的权利开始,体育作为公民的权利已形成共识.尽管我国法律没有明确作出规定,但是作为专业运动员权利表现形式的人力资本产权问题已经受到了体育界和法学界的关注.研究认为,成绩资本产权是指专业运动员在比赛中由其运动天赋与运动潜能而取得的优异运动成绩所带来价值增值的价值,是运动员作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以及与人身权利相关的经济利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目前,我国专业运动员转会、商业活动和奖金分配等问题都涉及成绩资本产权问题,因而有必要从法律的视角找寻解决问题的路径.

  • 标签: 专业运动员 成绩资本产权 法律思考
  • 简介:长期以来对职业运动员劳动者身份的争议,实际是俱乐部留人体制与我国《劳动法》存在冲突,并缺乏相应的利益补偿机制所致。在"资强劳弱"的思维模式下,我国判断劳动关系采用的从属性理论仅包含"是否"一重,只存在不保护和全保护2种选择,并不考虑劳资双方实际力量的对比。然而,从属性并不是僵化的判断标准,而是一直在随着社会变化而发展。既要实现扩大劳动保护范围又要避免不公平,就必须对劳资双方实际力量的变化给予回应,德国法上"类雇员"只享受有限劳动法保护等制度安排正是基于劳资利益均衡的考虑。优秀职业运动员的不可替代性降低了其人格依附的必要性,可能出现只存在经济从属性而无人格从属性等情况。当一个俱乐部想从其他俱乐部获得优秀职业运动员时,实际就是想获得这种不可替代性,并占有其他俱乐部的前期投入。我国劳动法对职业竞技体育中劳资双方的力量变化和诉求缺乏回应,导致利益安排失衡,劳资谈判体系的孱弱、资本的介入和强势的行政机构则进一步加剧了冲突。应当将《劳动法》与《体育法》相结合,构建包含"是否"和"强弱"相结合的从属性理论双重判定模式,以保证体育市场的公正性,实现人才的有序流动和劳资共赢。

  • 标签: 职业运动员 俱乐部 从属性 权利平衡
  • 简介:国际足联反腐败案引发了大家对国际体育组织腐败问题的关注。国际体育组织作为非营利性的非政府国际组织,对其腐败问题监管主要由其注册成立地国依照其国内法来进行,如果其活动涉及到其他国家,其他国家依据属地管辖原则、长臂管辖、效果原则等理论也有权进行管辖。对国际体育组织的监管存在一定难点。从国内法的角度来看,各国立法的差异、国际体育组织的非营利性以及国际体育组织的强大政治影响力和其复杂的人员构成使得国内法对其监管存在难度。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对国际体育组织监管的难点在于:反腐败的国际条约对国际腐败问题只是间接打击,且没有规定各国有引渡腐败犯罪分子的义务,而且条约中"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等概念具有模糊性,是否将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受贿行为列为犯罪也由各国自行决定。而短期来看,有关主要国家应当承担起责任通过加强国内立法强化对国际体育组织的监管,将非营利性组织纳入反腐败法监督的范围,并尽可能多的进行国际合作签订司法协助条约;从长远来看,应思考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律地位以及将国际腐败作为国际司法机关直接审判的国际犯罪的可能性。

  • 标签: 国际体育组织 非政府国际组织 腐败 国际足联
  • 简介:不同于2009年版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新条例直接将兴奋剂违规的基准罚建构在故意与过失的基础之上。故意性违规对应的基准罚是4年的禁赛,非故意性违规对应的基准罚是严厉批评、不禁赛和最高2年的禁赛。这样,如何判断故意性违规和过失性违规,则成为确认兴奋剂违规基准罚的关键。但是,故意和过失缺乏证据法上的可知性,以其为基础建构法律制度,则存在证明难的问题。为了解决故意和过失与证据法的冲突,新条例借助法律类推制度将故意和过失等主观要素客观化,使其适用直接成为事实判断,即,一旦运动员体内发现有非特定物质,即推定这是故意使用的结果;发现是特定物质的,则推定为非故意使用。但是,这种类推存在概念过宽和过窄的问题,为此,新条例又为故意和无(重大)过失规定了一般条款。对于故意而言,由于其核心是“欺诈”,所以,条例规定中的故意仅仅是指直接故意,不包括间接故意。对于无(重大)过失而言,条例存在着特殊规定之间以及特殊规定与一般规定(定义)之间的竞合问题。就特殊规定之间的竞合,应当尊重运动员的选择;特殊规定与一般定义之间并不是特殊法与一般法的关系,而是其像故意的特殊规定与一般规定一样,是“烟”与“火”的关系,前者具有推定功能,后者具有解释、矫正和补充作用。

  • 标签: 反兴奋剂处罚 基准罚 无(重大)过失 故意 法律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