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关于政府采购中心的定位,《政府采购法》有明确的规定,即“非营利事业法人”。由于在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诸如受行政机关的牵制过大,难以摆脱对财政部门的依赖以及存在某些“暗箱操作”等。于是乎便有人提出对政府采购中心要重新定位,使其成为自收自支单位或企业实体,实行“市场化操作”,达到完全的独立。笔者认为,“独立”与“市场化”并不是解决政府采购中心定位的方向,更不是实现政府采购“阳光工程”目标的灵丹妙药。毋庸讳言,目前政府采购中心在运作中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必须要以对政府采购中心重新定位的办法来解决。更何况,政府采购中心实行市场化也并不能解决受行政部门牵制大、对财政依赖性强以及某些“暗箱操作”的问题。这是因为:
简介: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政府采购具体操作规程如何进一步细化,政府采购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如何进一步界定,政府采购政策目标如何实现等等,各方面的看法都见仁见智,不尽相同。为此,本期特辟“争鸣”栏目,刊登了原财政部条法司司长王家林的文章,作为一家之言,诚邀社会各界就此类问题展开充分讨论,以推动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简介:一、招投标项目后期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个完整的采购过程应该从项目的组织实施到资金支付。很多监管部门往往只重视前期的招投标活动监管,而忽视了对后期的合同履约、验收付款等环节的监管,使得中标结果确定后给后期“暗箱”操作留下了空间。主要表现有三:一是企业偷工减料,非法转包,以次充好,以劣充优,拖欠工资,延误工期等;二是企业与采购单位串通,大搞工程变更,“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三是采购单位恶意拖欠工程款。这些不良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滋生了腐败现象。监管部门对此应给予高度重视,否则前期的“阳光行为”可能会被后期的“暗箱操作”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