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碳关税自提出以来,其合法性一直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争论的热点问题。尽管很多学者已从WTO规则的角度论证了碳关税的违法性,但在国际经济形势持续低迷的当今,很多国家仍意欲通过征收碳关税来削弱贸易伙伴的竞争力,从而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面对有可能形成燎原之势的碳关税,对碳关税合法性的再次论证就成为必要之举。作为应对全球气候恶化的措施,碳关税的合法性除了在WTO框架下进行论证外,还应在国际气候法的视野下进行考量,而现有碳关税的设计违背了诸多国际气候公约中共同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其合法性难以通过国际气候法的审查。
简介:尽管新《行政诉讼法》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本次修改明显带有"权宜之计"的嫌疑,缺乏深层次的理论基础,也必然带来司法实践中如何明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困惑。因此,以主观公权利与客观法秩序为两条基本路径探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逻辑,具有理论与现实基础。在主观公权利救济模式下,一个行政行为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主要取决于一个最基本的逻辑,司法审查与被诉的行政行为之间的实质上的关联程度。在客观法秩序模式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逻辑,就是假定一切行政行为可以接受司法审查为原则,其最大化的结果就是被诉的行政行为与起诉人是否有利害关系无关,对行政行为是否遵守所有与行政行为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完全的司法审查。我国《行政诉讼法》应当立法明确双层结构的受案范围标准,假定行政行为可以审查标准,立法排除司法审查的例外范围。
简介: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通过对服务贸易管理权限的规定确立了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互联网管理在市场准入、国民待遇以及国内规制等方面应遵循的准则。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对“在线赌博案”、“音视频案”的审理,进一步强化了《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其成员互联网服务管理权限的制约。其中,零配额制度的确立使得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的效力优先于其国内的非歧视性法律法规,技术中性原则的援引实际上扩大了各成员具体承诺的准入义务,而例外条款的援引也为援引国施加了证明义务。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我国在行使互联网管理主权的同时,应当遵循《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相关规则并重视世界贸易组织相关案例确立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原则及制度。
简介:债权与物权的概念各自从其极端特例出发抽象而成,并非全无交集。尤其对于通过契约实现对物的支配关系而言,其都需要借助于合同关系实现对物的有限支配。在这些法律关系中,除定限物权配备可能的公示手段(主要是登记),在其他方面本质上差异并不大。无非是由于物权法定主义的存在使得通过契约实现的物之支配关系被区隔成了定限物权和纯粹债权,从而也在效力上被划分为绝对效力与相对效力。两者看似界限清晰,但其间也充满了流动性。典型如一旦背后有了法政策的强力驱动,这些通过债权契约实现的物之支配关系即有债权物权化的可能性,租赁契约即为重要示例。在一定程度上这些法律关系被赋予了物权效力,可以随物转移,却也必须赋予其相应的公示手段以符合物权法体系,从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通过债权物权化的法律技术手段赋予个别债权契约以物权效力,也可在一定程度上缓和物权法定主义可能带来的僵化体系效应。
简介:<正>201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向社会公开了经过长期调研、讨论形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该《草案》根据社会的广泛诉求,从我国的具体实际情况出发,解决了诸多民事诉讼程序中所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该《草案》似乎还存在一些可以修正、完善之处,我们经过认真研究讨论提出如下修改建议,以供参考。一、《草案》第1项将第14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抗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修改建议:将第14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简介:独任检察官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的新型办案组织形式.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向彻底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发展已成趋势.有必要结合基层检察院的最新试点情况,对独任检察官制度创新的背景、定义、机理、架构,独任检察官与检察官办案组设置的问题与完善,独任检察官制度与之前试点的主任检察官制度的衔接与兼容等作全面考察,推动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深化完善.
简介:欧洲多层级问的基本权利保障制度是欧洲区别于其他地区人权保障的特征。本文重点研究了欧盟法和《欧洲人权公约》在多层级体制下的交互性关系。欧盟法和欧洲人权公约有着特征和效力上的不同,前者在成员国法律体系中有着优先效力和直接效力,而人权公约只对各国基本权利保障起到辅助性的作用。然而,为了共同促进欧洲基本权利一体化,两者之间形成了密切的关系。首先,《欧盟基本权利宪章》一半以上的权利都来源于人权公约。其次,欧洲法院在人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系统性地移植人权法院的案例。人权法院也经常通过引用欧盟法律体系指令或是判例作为法官判决的依据。但是,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仍不能完全消除发生冲突和彼此减损对方法律体系确定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