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不可否认,刑事辩护律师有力推动了中国法治进程,为法治建设做出了极大的贡献,然而伴随着律师行业向市场化、产业化逐步推进,刑事辩护律师行业出现了许多不正常的现象,如借助网络平台炒作当事人,恶意操纵舆论干涉案件,营造受害者形象诋毁办案机关形象。本文从分析部分刑事辩护律师非正常辩护策略入手,谈刑事辩护律师应当遵守何种职业规范与职业素养。
简介:上诉人马骥祥.1978年7月.调入海洋石油勘探局,任党委书记、局长。1979年11月19日.石油工业部闫副部长要求“渤海2号”钻井船队从打完的78331号迁到相距117海里的108131号位打一口资料井.在12月底前打到井深2500米,取岩芯70米。上诉人马骥祥当时认为.这样的要求在12月底以前是做不到的:同时,这条船不抗冰.时间愈长.移位的可能愈大。为此,派专人到石油工业部汇报联系。但石油工业部对此建议不予理睬.只表示“如果年底打不完.到时再研究”。并规定年底以前一定要把2500米以上油层段的70米岩芯取出来。决心已下.下达了命令。在11月23日.由上诉人马骥祥主持召开的局领导碰头会议上.在副总调度李平汇报了“渤海2号”拖航问题的几个决定后.与会其他局长和技术人员都未发表意见。按照石油工业部的命令进行工作。
简介:证据是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主要法宝,修订后的刑诉法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作了如下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刑诉法条文这样表述的含义是如果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对象不同意接受律师的调查或者调查行为未取得有关司法机关的许可,辩护律师就不能从其调查对象处收集证据材料。现行刑诉法所作的上述规定,是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诉讼权利的限制性规定。辩护律师无法通过调查取得证据时,可以想象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意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在总结我国长期刑事诉讼实践经验,吸收国际先进的诉讼制度和国内最新的法学研究成果基础上修订的,是一部体系完备、内容详尽的刑事诉讼法典。它对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对辩护律师的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问题进行了比较细致的规定。然而,刑事诉讼法亦对辩护律师的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问题进行了一定限制,再加上刑事诉讼实践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一些限制性规定和作法,使辩护律师在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问题过程中,出现了相当的不足和欠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方面。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
简介:但调研中我们发现律师会见权存在着诸多问题, 律师调查取证权待完善 一律师调查取证权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律没有明确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并得出结论——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难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简介:刑诉法修正案关于律师提前介入规定的主要内容是: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刑诉法修正案关于律师提前介入的规定对落实“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