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纠纷解决效果的评价标准概括起来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化解和消除冲突,另一方面是纠纷解决过程及结果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行为及社会价值导向产生的影响。就纠纷解决机制本身来考虑,影响纠纷解决效果的主要因素是: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性、解决纠纷所需代价、纠纷处理意见的效力。调解因其合意性、妥协性,不仅容易使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纠纷解决之合意,且一旦达成协议,其实效性往往会更高。虽然调解的基本原则是妥协,但在调解过程中,为达成调解合意,调解者仍要依据一定的规则。调解者以公共道德、风俗习惯、情理和法律等规范对当事人进行劝和的过程,不但有助于双方当事人消弭民事冲突的利益争夺,恢复友好关系,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对民众起着影响、暗示和指导的作用,促进社会整体道德的成长。
简介:文章通过对我国西北地区S省三个基层法院的观察,初步得出如下结论:我国基层法院的司法过程带有明显的调解倾向性,笔者将其定义为"调解中心主义"。调解思想对我国法院的司法文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基层法院及其法官在"下意识"里是选择/希望调解的,调解已成为"高层次的审判"。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司法实务中所谓之"强判",便是调解对判决生成过程的强力渗透。导致这一结果的发生,有着诸多层面的原因,本文偏重于基层法院及其法官层面原因的考察,并将这些原因划分为外部和内部因素两大部分。在文章的最后,笔者提出了一个观点,即"调解中心主义"的司法有可能将法院调解引向危机,造成法院在司法上的紧张。文章还讨论了我国基层法院语境下当事人在调解中的作用问题。